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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帥某因隱瞞第三方責任騙取醫保基金,涉嫌詐騙罪被吉安市新干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新干縣公安局接醫保局轉移案件稱,帥某涉嫌騙取醫保基金。民警立即展開立案偵查。
經調查發現,2023年3月,胡某承包了沂江鄉一戶村民的外墻裝修工程,并雇請帥某參與施工。4月9日,帥某在施工過程中因腳手架斷裂不慎摔傷,導致其腰椎及右手受傷。事發后,胡某駕車將帥某送往樟樹市某醫院救治。在送醫途中,胡某為減輕其作為第三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唆使帥某謊稱是自己在家搞衛生摔倒所致,以便通過醫保報銷部分治療費用。帥某因不明就里且礙于情面,便同意按照胡某的指示行事,并自行墊付了2.7萬余元治療費用。
帥某出院后,將相關材料提交至沂江鄉衛生院申請醫保報銷。同年6月,帥某順利收到醫保報銷費用1.8萬余元。事后,經與胡某和房東協商,胡某僅同意賠償5000元,房東賠償4000元,但帥某對此賠償金額存在異議,經法院進一步協調,最終胡某賠償帥某6萬元,房東賠償2.5萬元。
2024年11月,醫保局在核查過程中發現,帥某存在違規報銷醫保的行為,遂將案件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目前,帥某隱瞞事實報銷的1.8萬余元醫保基金已全部退還。犯罪嫌疑人胡某、帥某因涉嫌詐騙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注意
以下“薅”醫保羊毛行為
輕則面臨行政處罰
重則需承擔刑事責任
0 1
倒賣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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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冒名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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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偽造醫學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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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重復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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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
虛開治療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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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隱瞞第三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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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醫療保障基金
是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
事關每一名參保人的切身利益
任何騙取醫保的行為
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廣大參保人員切莫貪小利
以身試法
如發現此類違法行為
可向當地醫保部門
或公安機關舉報
共同維護醫保基金的安全和公平
來源:新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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