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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6日凌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長李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91.5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武漢中院獲悉情況后,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違紀違法線索,并按組織程序免去其職務。
11月19日,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對李某某的免職決定。
目前,李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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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機動車數量的增長,喝醉酒后駕車、飆車和其他危險的駕駛行為造成重傷而死亡的慘案頻繁出現,社會輿論要求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呼聲日益增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僅僅因為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肇事的,在2009年1月到8月,就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中國的城市化過程和汽車數量急劇增加的加速度,危險駕駛行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急劇增加,而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框架下,危險駕車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實際結果發生和沒有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的通常并不認定為犯罪,司法實踐中對只有造成嚴重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駕駛行為才做出定罪的做法,已經不能滿足人們要求嚴懲危險駕駛行為的心理需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規定,無疑是對人民群眾意愿的積極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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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的情形,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只要求駕駛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不要求情節惡劣及造成危害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體現了中國加大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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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2日至23日,中國刑法學研究會2025年全國年會在西安舉行。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賈宇,也是我西北政法的老師,在主旨發言中指出:
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一定程度上肯定是起到了遏制醉駕的效果,刑罰總是有威懾力的。但是實踐中醉駕案件數目驚人,2022年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罪占了全部刑事案件數量的27.7%。其中有三個省份的醉駕占了所有刑事案件的40%,每年全國有近30萬人因醉駕而入罪,那么10年就是300萬。這個龐大數字的背后是無數個體及其家庭被推向社會對立面的風險,社會治理難度加大。我們都可以體會到,一個人醉駕被抓住、被處罰他還是認的,因為他確實違法了。但等到這幾個月的拘役完了啊,工作沒了,黨籍沒了,甚至孩子的提干、入黨都受影響了。他是不是認罪服法,就是需要認真地探討了啊,就需要認真探討。
針對這種情況,實際上司法實務界圍繞限制處罰范圍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2023年兩高兩部出臺新規,明確對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者可不予起訴,新規出臺后危險駕駛罪案件顯著下降,占比從2022年的27.7%下降到了 2024年的16.93%,但絕對數仍然不少,后續情況需要持續觀察,其中的利弊得失值得深入探討,我們入刑入罪,要考慮法律的成本,社會成本,司法成本。我們認為在肯定刑法需要與時俱進,應對新挑戰的同時,必須樹立“治罪與治理并重”的理念,節制輕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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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觀點在我們法學界絕非個別。
看過我文章的人應該知道,我就是堅決反對醉駕入刑的。
許多人罵我為酒駕的人說話,其實熟悉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不會開車的。
我就是覺得這個入刑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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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界,對醉駕入刑觀點截然不同,有的法官認為應該重判,有的法官心存善意。
我不知道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李庭長持何觀點,他會不會主張廢除這一制度?
讓我們一起努力,堅決把這個制度取消掉,不是為了讓大家醉駕,而是這樣的制度設計不符合法理。
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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