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通訊員 武建都)近日,應縣法院聯合村委會,成功調解一起因鄰里排水引發的房屋受損糾紛。
應縣南泉鄉小山門村村民甲、乙(二原告)與村民丙(被告)系房前房后鄰居,二原告房屋在前,被告房屋在后。今年雨季降水頻繁,二原告發現自家房屋出現裂痕,墻體還存在下沉現象。經排查,癥結在于被告在二原告房屋后墻處設置了出水管道,且未做防滲水處理,被告院內的雨水全部通過該管道流向二原告房屋后墻,長期浸泡導致墻體下沉。
為解決問題,二原告先向村委會反映情況,村委會多次組織雙方調解,但均未達成一致。二原告認為,被告的不當排水行為造成自家房屋損害,理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拒絕賠償,二原告遂訴至應縣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張勇軍始終以“如我在訴”理念為指引,深植“公正”“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換位思考:若自己是房屋受損的原告,面對居住隱患與財產損失,最迫切的需求是及時消除影響并修復房屋;若站在被告角度,也需明確責任邊界,這既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公正”保障,也是維護鄰里關系“和諧”的前提。
考慮到雙方同村居住,簡單判決可能激化矛盾、破壞鄰里“和諧”;同時房屋修繕費用需相關機構鑒定,會額外增加訴訟成本,不符合“高效解民憂”的司法追求,為切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和諧”“公正”的要求,有效化解矛盾、促進鄰里和睦,法官張勇軍親赴案發現場查勘實情,主動邀請熟悉村情民意的村黨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共同參與調解,借助基層力量搭建溝通橋梁,以“接地氣”的方式推動雙方放下對立、理性溝通。
調解中,張勇軍法官先向被告詳細釋明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現場查勘情況清晰界定侵權責任,以“法理”守護“公正”;村黨支部書記、支部委員則圍繞“和諧”鄰里關系勸說雙方換位思考,提醒彼此莫因一時糾紛傷了情誼。法官與村委會法理、情理并重,將“公正”與“和諧”的理念融入溝通全過程,逐步化解了雙方對立情緒。
最終,雙方在“公正”的責任界定與“和諧”的鄰里期許中放下分歧,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賠償二原告房屋損失共計1.3萬元;村委會負責協調、指導被告于11月30日前消除排水隱患,封堵原排水管道,并另行修建不影響二原告房屋安全的新排水設施;雙方就本案糾紛再無其他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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