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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兵(筆名“天涯筆客”)
該收治的精神病人不收治,不該收治的正常人卻被收治進精神病醫院,是這個時代最不堪的映象之一。
近年來,大量的媒體報道和輿論曝光都指向了一個問題:精神病醫院,在一定的程度上已成為訪民、舉報人和異見人士的看守所。
根據《精神衛生法》規定,非自愿住院治療有嚴格的適用前提和程序要求。送治主體(除近親屬外)主要限于公安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或民政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更重要的是,收治必須基于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專業診斷。
但現實中,很多訪民、舉報者和異見人士,因為他們的信訪或舉報給當地造成了維穩壓力,于是地方政府經常會聯合警方將“制造麻煩”的人送進精神病醫院,以此打擊信訪者和舉報者。
這,就是所謂的“解決不了問題就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被精神病”的殘酷性
1.正常人被精神病時,無論當事人怎樣抗議,都沒有第三方機構來處理異議。
2.進精神醫院后,長期被強迫服用精神病類藥物,對身體和精神造成極大破壞,正常人都有可能被治成精神病;
3.出院時,要遵循“誰送來,誰接走”的原則,一些沒有親人或地方政府不想將他(她)放出來的人,有可能一輩子都被收押在精神病醫院。
“被精神”收治存在的程序缺陷
1.強制收治沒有門檻,很多“被精神病”者僅憑地方政府(包括村委)和派出所一句招呼就送進精神病院;
2.否認個人拒絕住院的權利;
3.不經法定程序推定監護人;
4.住院期間沒有糾錯機制,投訴、申訴、起訴皆無門;
5.司法救濟失靈;
“被精神病”的社會危害
1.無數被害人的冤屈無法得到國家的救助,正義無法得到伸張,不但摧毀了人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念,也會使人們喪失對國家政府的信心。
2.導致權力濫用和肆意擴張,威脅公共安全,使每一個人都面臨“被精神病”風險,容易激化社會沖突,導致社會不和諧。
大國崛起,更需要小民尊嚴。
所以,當我們的城市蓋起一幢幢高樓,修建起一條條高速鐵路,在科研上取得一項項偉大成就時,也應該拿出膽識和勇氣,豎起一道道鐵規和銅律,亮出一張張王牌和底線,嚴懲惡意制造“被精神病”的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無辜和弱小。
解決“被精神病”的建議
1.精神病非自愿收治,應當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愿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2.對違規乃至違法收治非自愿被精神病人者,一經發現以“瀆職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對精神病醫院以“單位犯罪”論處。
3.設立全國舉報投訴熱線,逢舉必查;
4.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為模版,在全國范圍內展開“被精神病整治行動”,
徹查全國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亂象,并予以相應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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