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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上午,淮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打擊整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情況,并解讀五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全市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將反詐工作作為重點常抓不懈,通過多措并舉推動打擊整治協同發力,在守護群眾“錢袋子”安全方面取得階段性成效。
一是聚焦案件辦理,提升打擊實效。截至10月底,全市法院新收電信網絡詐騙一審案件28件77人,舊存14件46人,審結38件94人,結案率達90.48%,涉案金額4500余萬元。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15名情節嚴重的被告人依法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形成震懾,對被誘騙脅迫、主動退贓且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從寬處理,同時判處罰金約458萬元,從經濟上剝奪再犯罪能力。
二是堅持一體推進,斬斷犯罪鏈條。緊盯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犯罪,精準打擊衍生違法活動,審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32件53人,嚴打“兩卡”交易、技術支持等行為;審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3件12人,強化源頭治理;審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相關案件115件238人,有效阻斷贓款轉移通道。
三是強化追贓挽損,維護群眾權益。將追贓挽損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引導被告人及家屬主動退贓,對拒不退贓者從嚴量刑,加快已追回贓款贓物返還進度。累計為受害群眾追回損失超400萬元,最大程度減少財產損失。
四是健全協同機制,提升辦案質效。提高政治站位,健全組織保障,明確專人負責案件協調與政策傳達,統一裁判尺度。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協作,多次會商境外某園區三百余人涉案的重大案件,協調解決管轄問題,確保訴訟各環節高效銜接,形成打擊合力。
五是深化法治宣傳,筑牢防范防線。依托案件審判開展多維度普法,組織干警深入社區、學校、企業開展專題講座、情景劇表演等活動10余次,精準講解詐騙手段與防范方法。借助典型案例擴大宣傳效應,清江浦法院2起相關案件被《江蘇新聞》等欄目報道,普法微視頻《引流也是犯罪》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有效提升群眾防范意識。
典型案例
案例一
跨境“殺豬盤”詐騙
【基本案情】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姜某某與楊某某經商議,作為股東共同出資在緬甸南鄧地區成立“北京公司”,并糾集被告人陳某某、吳某某等人從國內招募被告人楊某、廖某某等人組成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針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即通過社交軟件和被害人聊天,將自己包裝成為成功單身人士,騙取被害人的感情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到虛假的“國美金融平臺”進行投資理財,并通過操控平臺控制被害人提現,以此騙取被害人錢財。
【裁判結果】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據此,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姜某某、陳某某和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十年六個月、十年;其余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三年不等刑罰。
【典型意義】此類跨境“殺豬盤”犯罪極具隱蔽性與危害性。不法分子依托境外犯罪窩點逃避打擊,以情感誘導對目標群體實施精準詐騙,同時還常疊加偷越國邊境、洗錢等關聯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威脅群眾財產與人身安全。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跨境“殺豬盤”詐騙犯罪依法嚴懲的堅定立場,同時警示公眾務必警惕“高收益”虛假投資平臺,切勿輕信陌生社交對象的投資推薦,切實守護自身財產安全;也告誡潛在違法者,境外絕非法外之地,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終將受到法律制裁,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二
利用直播平臺售假詐騙老年人
【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4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與劉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快手”APP平臺直播間虛構事實,謊稱所售賣“古董擺件”、“金飾品”、“字畫”等物品價值高,購買即會附贈房子、車子、現金,后期上門高價回收等理由誘騙直播間內的老年粉絲觀眾購買。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上述方式共計騙取七名被害人八萬多元。
【裁判結果】清江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某、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據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針對老年群體的典型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不法分子借助直播平臺進行劇本演繹,營造正能量人設,以“老爸老媽”親昵稱謂獲取信任,虛構古董金飾價值,編造購贈回收謊言,誘使直播間老年粉絲觀眾購買直播間展示產品。此類案件不僅直接導致老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還嚴重透支了直播行業的整體信譽、破壞網絡交易秩序;更因老年群體防范意識相對薄弱,其財產損失易引發家庭矛盾,進而產生一系列社會層面的連鎖隱患。本案一方面警示老年群體需提高警惕,認清直播“劇本人設”背后的詐騙本質;另一方面也告誡所有直播從業者,必須嚴守法律底線,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案例三
售賣古錢幣等古董詐騙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間,被告人任某先后拉攏高某、韓某等人,通過在交易平臺“閑魚”APP上發布訂單,向不特定被害人銷售假古錢幣,騙取被害人資金共計人民幣7.4萬余元。期間,被告人任某與上線“黃毛”聯系,由“黃毛”負責供貨,被告人任某負責上傳訂單、提供賬號、給買家發貨、收取貨款并轉給上線、傳授“話術”等,被告人高某、韓某分別根據任某提供的賬號或自己注冊的賬號在“閑魚”APP上與被害人聯系,向對方銷售假古錢幣。2022年5月以后,被告人任某與高某還自行制作假古錢幣對外銷售,但未實際騙得財物。
【裁判結果】漣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任某、韓某、高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據此,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典型意義】利用“古董”實施網絡詐騙的不法分子,常通過“偽造古董鑒定證書”“以特殊光線拍攝掩蓋物品瑕疵、夸大品相”等話術與手段,虛構古董價值、誤導被害人判斷,從而降低其防備心理,最終騙取錢財。在此提醒,群眾若發現自身被騙,需第一時間固定關鍵證據,包括:古董鑒定文書、線上線下交易記錄、與詐騙分子的聊天記錄及涉案古董實物等,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為案件偵查與后續追贓挽損提供有力支撐。本案同時警示廣大群眾,購買古董等貴重物品時,務必通過具備合法資質的正規平臺或機構,仔細核查物品鑒定報告的真實性與出具機構資質,切勿因貪圖“低價撿漏”的一時便利,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造成自身財產損失。
案例四
張貼小廣告構成幫信罪
【基本案情】2025年1月至3月,被告人姚某出于牟利目的,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按照上家提供的網絡詐騙網站信息,使用打印機制作廣告貼紙,被告人姚某在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清江浦區等地,將廣告貼在汽車后視鏡上,共計張貼5萬余張,非法獲利人民幣2.4萬余元。被害人孫某某通過掃描被告人姚某張貼的廣告被詐騙人民幣49萬余元。
【裁判結果】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然為他人犯罪提供廣告推廣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據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日常生活中,在汽車門把手上、樓梯過道內甚至一些公共場所,經常會出現“招嫖”、“參賭”廣告,這些廣告看似貼在公共區域的“小紙片”,實則是裹著誘惑外衣的違法犯罪“陷阱”。本案警示廣大群眾務必擦亮雙眼、堅決抵制,發現此類小廣告時,切勿好奇聯系,更不要嘗試參與,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城管部門舉報。同時,對于違法人員切勿抱有“貼幾張廣告無關緊要”“能賺快錢就好”的僥幸心理,你隨手張貼的小廣告,早已觸碰法律紅線,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五
電話業務員等兼職構成幫信罪
【基本案情】2021年2月底至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雇傭業務員,按照網絡上線要求,承接“打電話加微信”的業務,非法獲利人民幣3.7 萬余元;2021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王某加入被告人袁某、周某的引流團伙,并在盱眙縣某地成立工作室,根據上線提供的客戶手機號碼等信息,組織業務員冒充“百度有錢花”等貸款平臺客服撥打電話,通過固定話術讓客戶添加上線提供的微信,并按照成功添加微信的客戶數量獲取提成,非法獲利3萬余元。查實,被害人閆某、楊某某按照電話要求添加提供的微信,被電信詐騙共計 2.6萬余元。
【裁判結果】盱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推廣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此,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袁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此類“引流”團伙雖未直接實施詐騙,但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冒充正規貸款平臺客服,通過撥打電話、誘導加微信等方式篩選潛在被害人,為上游詐騙團伙精準輸送目標客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鏈條中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間接促成詐騙既遂,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案警示公眾,切勿因貪圖小額提成參與“打電話加微信”“推廣引流”等看似簡單的兼職,此類行為可能淪為詐騙犯罪的幫兇。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正規貸款平臺不會通過陌生電話誘導添加私人微信辦理業務,遇到此類情況需提高警惕,謹防成為詐騙鏈條的受害者或共犯。
供稿:淮安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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