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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8 萬噸煤炭被盜采,國家礦產資源直接損失超 5 億元,最終卻僅被罰沒 1047 萬元!公安機關作出 “不予立案” 決定 —— 這起發(fā)生在貴州桐梓縣的非法采礦案,近日引發(fā)礦產行業(yè)廣泛熱議。
一邊是持續(xù) 6 年的非法越界開采,只有 “罰不當罪” 的行政處罰;一邊是舉報者近 2 億元投資血本無歸。這場橫跨 8 年的礦產糾紛,暴露出的不僅是個案爭議,更觸及礦產資源保護的法治底線,值得全行業(yè)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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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年非法采礦百萬噸只罰沒 1047 萬
這起案件的核心主角是桐梓縣萬順煤礦,其非法采礦行為持續(xù)時間之長、涉案規(guī)模之大,在礦產行業(yè)實屬罕見。
根據桐梓縣國土資源局(現(xiàn)自然資源局)2017 年出具的調查結論,萬順煤礦在 2011 年至 2016 年間,長期存在非法越界采礦行為。經第三方機構專業(yè)測量評估,該煤礦非法開采煤炭資源總量達 136.78 萬噸,直接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高達 51107.4 萬元(約 5.1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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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如此嚴重的非法采礦行為,當?shù)刈匀毁Y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卻引發(fā)巨大爭議:沒收萬順煤礦違法所得 952.3 萬元,并處以 95.23 萬元罰款,兩項合計僅 1047.53 萬元。更令人費解的是,在行政處罰作出后,貴州省國土廳于 2018 年對萬順煤礦的礦區(qū)范圍進行了調整,將其原本非法越界的采礦區(qū)域,直接納入合法采礦許可證范圍,相當于 “合法化” 了此前的非法開采行為。
二、工作人員 “失誤” 導致案件 8 年無結果
事實上,這起案件本應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卻因行政部門的工作疏漏,導致整整 8 年懸而未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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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桐梓縣國土資源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認定萬順煤礦的行為已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將案件正式移交給桐梓縣公安局,并同步移交了《案件調查報告》《價值鑒定報告》等關鍵材料。但縣公安局在初審后,要求國土部門補充相關證據材料,而國土局工作人員 “未高度重視、未繼續(xù)跟蹤”,始終未按要求補交材料,導致案件在公安局擱置長達 8 年之久。
直到 2025 年 4 月,桐梓縣公安局才作出 “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的不予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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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者申請立案監(jiān)督后,桐梓縣人民檢察院于 7 月出具《立案監(jiān)督審查通知書》,詳細闡述了 “不具備刑事處罰必要性” 的三大理由:
1、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因當?shù)孛禾空哒{整、礦區(qū)坐標變更、煤層結構特殊等原因,萬順煤礦自 2001 年起開采區(qū)域便在礦權界外,且該區(qū)域屬于無礦權設置的空白區(qū)資源;
2、企業(yè)主觀惡性不大:萬順煤礦自 2010 年起多次申請礦區(qū)范圍調整,均未獲有效批復,且采礦許可證年年通過年審,企業(yè)基于對行政行為的信賴,對開采行為存在錯誤認知;
3、危害后果已消除:煤礦已接受行政處罰,2018 年礦區(qū)調整后非法區(qū)域已合法化,損害得到有效修復。
不過檢察院也指出,縣公安局在 2017 年接收案件后,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已依法制發(fā)《糾正違反通知書》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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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后投入資金近兩億,一噸煤也沒生產過
這起非法采礦案的持續(xù)發(fā)酵,源于舉報者楊鵬長達 11 年的堅持舉報。作為貴州康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副總,楊鵬的舉報背后,是企業(yè)近 2 億元投資的 “打水漂”。
楊鵬介紹,其所在公司于 2010 年從私人手中收購了桐梓縣羊磴煤礦,為推進煤礦開發(fā),公司先后投入資金近 2 億元。但從 2014 年起,他發(fā)現(xiàn)萬順煤礦長期非法越界開采,開采區(qū)域與羊磴煤礦的規(guī)劃范圍存在沖突。
“我們從 2014 年就開始向縣、市、省各級部門舉報,可萬順煤礦一邊被舉報,一邊繼續(xù)非法采礦,整整 3 年沒停過” 楊鵬表示,由于萬順煤礦的非法開采,羊磴煤礦的產能和儲量均達不到政策要求,采礦許可證始終無法辦理,最終只能按照規(guī)定關閉,“買礦 + 投入近 2 億,結果一噸煤都沒生產過,全部打了水漂”。
四、律師稱此案已屬 “情節(jié)特別嚴重”
對于司法機關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的決定,法律界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專業(yè)判斷。京師(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智明確表示,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萬順煤礦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且屬于 “情節(jié)特別嚴重” 情形。
李智律師援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出,非法采礦 “情節(jié)特別嚴重” 的認定標準包括:開采礦產品價值或造成資源破壞價值達到 “情節(jié)嚴重” 標準的 5 倍以上,或造成生態(tài)環(huán)境特別嚴重損害等。而此案中,5.11 億元的資源破壞價值,早已遠超 “情節(jié)嚴重”(10 萬 - 30 萬元)的 5 倍標準,完全符合 “情節(jié)特別嚴重” 的法定情形,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李智強調,《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了 6 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桐梓縣檢察院提出的 “歷史遺留問題、主觀惡性不大、危害已消除” 等理由,均不在法定情形之內。此外,對于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僅能以 “沒有犯罪事實” 或 “犯罪事實顯著輕微” 為由不予立案,此案顯然不符合這兩種情況。
貴州省近年接連出臺政策,允許將“因安全設計、地形限制等原因”超出原礦區(qū)的工程納入合法范圍。2024年《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實施意見》與2025年《優(yōu)化調整礦區(qū)范圍公告》均承認:過去多年,因審批遲緩、兼并重組導致邊界混亂,大量煤礦存在“事實越界”。萬順煤礦正是在這種系統(tǒng)性失序中生長出來的典型。它一邊違法,一邊申請調整;一邊被罰,一邊等待批復。監(jiān)管長期缺位,最終讓違法行為在政策回調中獲得“追認”。
截至目前,桐梓縣分管副縣長及相關職能部門已介入處理,但案件尚未有實質性進展。我們將持續(xù)關注事件進展。
來源:綜合自封面新聞、紅星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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