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9: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746萬元,如何處罰?
![]()
案例9:溫某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193號
涉案金額:746萬元(無獲利)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自首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
處罰:被告人溫某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取保日期:202X.11.13
判決日期:2025.06.30
公訴機關指控:
2018年冬天,被告人溫某輝與賭博網站工作人員添加微信并與其約定,溫某輝每提供一張銀行卡在該平臺幫助賭博玩家轉賬使用三個月,該平臺向溫某輝支付1200元好處費。2019年初,溫某輝分別找到楊某安、溫某召甲、董某業(三人均另案處理),告知楊某安和溫某召甲每提供一張銀行卡幫助賭博網站玩家流轉賭資,承諾支付給二人每張卡300元租賃費,告知董某業辦理銀行卡幫助其走流水可辦理大額信用卡。溫某輝將收到的楊某安、溫某召甲和董某業提供的三張銀行卡、U盾、綁定銀行卡的手機號卡(溫某召甲提供的銀行卡等材料為溫某召乙讓武某磊辦理)按照賭博網站微信好友指定的地址通過順風快遞郵寄到河南鄭州市一指定地址。后溫某輝微信上被上述賭博網站微信好友拉黑,未獲得好處費,溫某輝也未向楊某安、溫某召甲和董某業支付過好處費。
根據調取上述三張銀行卡的交易明細顯示:楊某安名下交通銀行卡(6222××××6162)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單項流入資金2952471.81元,支出2952471.81元;武某磊名下交通銀行卡(卡號6222********)自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28日,單項流入資金3107158.39元,支出3107158.39元;董某業名下招商銀行卡(卡號6214********)自2019年4月14日至7月15日,單項流入資金1406261.31元,支出1406261元。上述三張銀行卡單項流入資金共計7465891.51元,支出7465891.2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溫某輝刑事責任;其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溫某輝辯稱,起訴書指控的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溫某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溫某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溫某輝在接到民警電話通知后,按要求接受訊問,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自愿接受法律處罰,不逃避偵查和審判,可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溫某輝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