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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的那邊是什么?
你不用告訴我
因為打工人還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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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還有加班費慰藉疲憊的心
可是有的公司加班需要審批
那要是沒有經過審批卻加了班
還有加班費嗎?
和小編一起來看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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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
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要求進行事前審批的事實加班,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案例分析
加班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另一類是勞動者主動加班。
關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可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是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不能成為阻卻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法定事由。
關于勞動者主動加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應當就加班的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是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那么應該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證據,那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為了防止勞動者無效加班,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對主動加班的情形進行限制,如實行加班審批制度,規范勞動者主動加班的行為。在此情形下,若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除需提供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外,還應當舉證證明已按照公司要求進行了加班審批。
本案中,焦某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在2023年9月到2025年3月期間存在休息日上班及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且休息日加班和延時加班均系公司安排,已經達到證明公司安排其加班且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明目的。雖然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加班需要線上申請,但焦某系公司安排加班,并非主動加班,未經審批并不足以構成免除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阻卻事由。
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向焦某支付加班工資。
●案件啟示
用人單位對加班事項進行管理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表現。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或排除勞動者權利;另一方面,勞動者應當遵循公司規章制度,履行相應的加班申請和審批程序,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為依法維權提供依據。
案例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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