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地址:鄭州市大河路與古須北路交叉路口往北1.4公里路東。
▼導航:鄭州市正商興漢花園(往北)
▼乘車路線:鄭州市火車站或高鐵東站乘坐地鐵1號線到河南工業大學站下車在蓮花街長椿路站轉乘271路公交車至漢啟路綠源路站下車,沿古須北路向北步行200米。
![]()
▼鄭州市第三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如何區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妨害公務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往往與妨害公務罪交織在一起,如某國家機關執行公務過程中引發群眾不滿,一些別有用心的不法之徒便利用不明真相的群眾擾亂社會秩序。這時,妨害公務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就可能難以區分。所以,應當從兩者在犯罪構成的特征方面加以區分。
兩者的區分主要表現在:
第一,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醫療秩序。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紅十字會的正常活動。
第二,客觀行為方式不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行為方式上既可以是暴力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的方法。而妨害公務罪一般是指采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
![]()
第三,法律對構成犯罪的人數要求不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以“聚眾”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所以,有多人參加實施犯罪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基本特征。而妨害公務罪在人數方面,既可以由多人構成,也可以只有一人犯罪。
第四,犯罪形態不同。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結果犯,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損失的后果為條件。而妨害公務罪是行為犯,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妨害公務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但妨害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的除外。
![]()
另外,如何區分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非罪?
認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是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區分:
第一,是不是聚眾行為。
聚眾是多數人所為行為,所以,認定聚眾行為,必須是所參加人數至少在三人以上,而且這是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最低限度。就一般情況來講,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都是以一個群體來劃分。如果參加人太少,就談不上聚眾,也不能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
第二,參與成員往往是不固定的,處于隨時增多與減少的狀態,這也是聚眾犯罪的特點之一。
如果人員固定,則有可能構成其他共同犯罪,或者不屬于犯罪行為。
![]()
第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體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人員,除此之外的其他人不能以犯罪論處。
所以,認定是否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時,不能隨意擴大處罰范圍,把一般參加的人員囊括進來。特別是不能隨意擴大對“積極參加”人員的認定。
第四,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具有情節犯與結果犯的雙重屬性,不僅要求所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而且要求該行為屬于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鄭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