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推動構建檢察機關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三位一體”的律師閱卷全場景保障機制。《工作規定》共6章35條,明確了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基本內涵、適用范圍、辦理方式、辦理期限和程序,明確了特殊案件類型的閱卷要求。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表示,《工作規定》的出臺立足律師需求,適應社會形勢新變化,更好地保障了律師閱卷權利。
亮點一
律師無需專程到異地的辦案檢察院閱卷
《工作規定》指出,律師閱卷包括現場閱卷、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等方式。其中,現場閱卷是指律師到辦理案件的檢察院,現場查閱、摘抄、復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異地閱卷是指律師在其注冊地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區同級別辦案檢察院的案件電子卷宗。線上閱卷是指律師通過互聯網向辦案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案件的電子卷宗。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介紹,現場閱卷是律師閱卷的常態機制,在全國各地普遍規范開展。線上閱卷、異地閱卷則經歷了從部分地區試點到逐步推開的過程。《工作規定》最大的亮點就是除了現場閱卷外,還系統規定了律師可以通過異地閱卷、線上閱卷方式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異地閱卷、線上閱卷方式能夠真正方便律師,讓律師不用為了閱卷而專程跑到異地的辦案檢察院,節約閱卷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工作規定》對如何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作了明確要求。以線上閱卷申請為例,律師可以通過互聯網在“12309中國檢察網”上辦理,向人民檢察院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說:“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因為一些特殊情況,不便于律師開展線上閱卷或者異地閱卷的,律師仍可以通過現場方式閱卷,不會影響到律師閱卷權利的合法正當行使。”
亮點二
為特定情形下律師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依據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工作規定》對過去一些因規定不明確或有爭議的閱卷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為律師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依據。
《工作規定》指出,律師可在以下五類特殊情形中行使閱卷權:一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已經制作電子卷宗的,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二是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三是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準備和庭審舉證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經人民法院同意,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四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已經調閱原案卷宗材料的,應當允許律師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五是對于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可以適用《工作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工作規定》對涉密案件的閱卷程序、閱卷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介紹,涉密案件不適用于線上閱卷,涉密案件的閱卷需經辦案部門同意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人民檢察院向律師提供的電子卷宗應當設置閱讀密碼并添加水印,律師需要簽訂閱卷承諾書、簽收閱卷回執。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說:“需要說明的是,律師對涉密案件同樣具有閱卷權利,只是保密義務相對較高,只要履行規定的程序,檢察機關應充分保障。”
此外,《工作規定》還對律師的權利保障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律師在閱卷過程中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司法部律師工作局負責人表示,《工作規定》完善了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一體推進的檢察環節閱卷權保障機制,對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不提供電子卷宗、申請調閱紙質卷宗受阻等問題做出針對性回應。這些規定對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進一步與檢察機關溝通協作,更好形成保障律師閱卷權的工作合力提出了新要求。下一步,司法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各地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把律師閱卷權保障工作做得更扎實。
新京報記者 陳璐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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