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為推動構建檢察機關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三位一體”的律師閱卷全場景保障機制,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司法部日前聯合印發《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利工作規定》(下稱《工作規定》)。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工作規定》最大的亮點是除了大家比較熟悉的現場閱卷外,規定了律師可以通過異地閱卷、線上閱卷方式查閱、復制、摘抄案卷材料。后兩種方式,無論是辦案的檢察院,還是律師注冊地檢察院,都增加了許多工作量,體現了檢察機關自我加壓,切實、真正方便律師,保障律師閱卷權利的主動擔當。可以讓律師不用為了閱卷而專程前往異地的辦案檢察院,大大節約了律師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呂博雄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易文杰律師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均表示,《工作規定》最大亮點是將已在部分地區試點的線上閱卷和異地閱卷,進行了系統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辦理方式和辦理程序,構建了“三位一體”的律師閱卷機制,回應了長期以來律師異地奔波閱卷成本高、效率低的痛點,體現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善意,尤其是在提供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以及特殊情形下閱卷便利條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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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明確異地閱卷、線上閱卷
律師閱卷適用范圍、辦理期限有了明確規定
《工作規定》共6章35條,包括總則、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監督和保障、附則。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對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
一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基本內涵。現場閱卷是指律師到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現場查閱、摘抄、復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異地閱卷是指律師在其注冊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區同級別辦案人民檢察院的案件電子卷宗。線上閱卷是指律師通過互聯網向辦案人民檢察院申請查閱、摘抄、復制其代理案件的電子卷宗。
二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適用范圍。規定現場閱卷為主、其他方式閱卷為輔,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作為現場閱卷的補充;律師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電子卷宗、適合通過互聯網傳輸的,可以申請線上閱卷;不適合通過互聯網傳輸電子卷宗的,可以申請異地閱卷。
三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辦理方式。規定現場閱卷是律師前往辦案檢察院實地進行;異地閱卷是人民檢察院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辦理;線上閱卷是人民檢察院通過“12309中國檢察網”辦理。
四是明確現場閱卷、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的辦理期限和程序。閱卷地人民檢察院受理律師異地閱卷申請材料,三個工作日內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轉交辦案人民檢察院。辦案人民檢察院應當全面審核、及時辦理律師異地閱卷申請,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通過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將電子卷宗發送至閱卷地人民檢察院。辦案人民檢察院審核線上閱卷申請,三個工作日以內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并發送電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門辦理律師異地閱卷、線上閱卷申請應當經過辦案部門同意。
五是明確特殊案件類型的閱卷要求。針對退回補充偵查案件、審判環節的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涉密案件等類型的閱卷作出規定。如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允許律師到檢察院閱卷。之所以規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為在審判階段,律師是否符合擔任辯護人條件、是否具有不得擔任辯護人的情形,審核權在法院。
律師:回應長期以來異地奔波閱卷痛點
對于該《工作規定》,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尚權學術研究部副主任易文杰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工作規定》最大的亮點是將已在部分地區試點的線上閱卷和異地閱卷,進行了系統規定,明確了適用范圍、辦理方式和辦理程序,構建了“三位一體”的律師閱卷機制,回應了長期以來律師異地奔波閱卷成本高、效率低的痛點。
易文杰表示,對于實踐中部分檢察機關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為由,拒絕提供電子卷宗甚至不允許律師拍照、只能現場摘抄的情況,《工作規定》堅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統一的原則,對涉密案件的閱卷程序、閱卷方式進行了規定,如人民檢察院向律師提供的電子卷宗應當設置閱讀密碼并添加水印,水印應當包含申請人姓名和執業證號;律師需要簽訂閱卷承諾書、簽收閱卷回執等。這表明,律師對涉密案件同樣享有閱卷權利,只是保密義務相對較高,只要履行規定的程序,檢察機關應充分保障。
呂博雄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最高檢能夠在各地檢察院試點基礎上作出方便律師閱卷的統一規定,確實體現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善意,尤其是在提供異地閱卷和線上閱卷以及特殊情形下閱卷便利條件方面。
呂博雄表示,律師閱卷是進行法律服務的基礎性工作,以往缺乏便捷閱卷途徑的情況下,律師只能到辦案地閱取,如后續有補充偵查,還要奔走多次閱取,大部分時間都消耗在路上,很多律師自嘲“出差一兩天,工作五分鐘”。雖然現在線上閱卷和異地閱卷部分省市區也在試點,若能全國推廣,自然能夠大幅提升律師工作效率。
呂博雄還指出,關于特殊情形下卷宗閱取也有新的進步。比如不起訴決定作出后賦予被害人因相關民事訴訟事由下的閱卷權,以及提供審判階段向檢察院閱取卷宗的便利,這都會較大程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進而促進實體公平公正。
六種情況不適合線上閱卷
對于《工作規定》在實踐中的落地,易文杰表示效果尚待觀察。例如,《工作規定》明確,要以現場閱卷為主、其他方式閱卷為輔。這種“主輔”原則可能限制選擇靈活性,進而導致個別辦案單位仍傾向于引導或要求律師現場閱卷。
據介紹,《工作規定》設置了六種不適用線上閱卷的情形,包括:(一)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四)同案犯在逃或者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五)電子卷宗過大或者包含有音頻、視頻等材料,無法通過互聯網傳輸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風險、影響國家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等不符合相關保密要求、不適合線上閱卷的案件。這意味著部分案件無法適用線上閱卷。
易文杰還表示,無論是線上閱卷還是異地閱卷,本質上都是查閱檢察機關提供的電子卷宗,未來還需關注以下問題:一是,應明確檢察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后的“掃描時限”,避免過分拖延,導致律師不得不現場閱卷;二是應當規范電子卷宗制作標準,確保電子卷宗完整、清晰、準確,避免律師查閱電子卷宗后,還需前往檢察機關進行大范圍的“重拍”“補拍”。
呂博雄則提到了實踐中目前存在的一些問題。他舉例說,刑事申訴案件的閱卷,申訴代理的第一個“攔路虎”就是閱卷問題。雖然本規定也提到這個問題,可前提是檢察機關“已調閱原案卷宗材料的”,實踐中律師往往無法從法院閱取案卷,也就無法通過辯護工作撬動檢察機關調閱案卷。
呂博雄還提到,卷宗材料的內涵在司法實踐中理解不同,部分司法機關認為電子數據不是證據材料,不允許律師復制,在實踐中成為律師閱卷常遇到的難題,而本規定未就此予以界定。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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