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話題“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引發關注。不少人疑惑,為什么有這樣的認定?這難道意味著同居就要“被結婚”?分手也要“分家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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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認定?
11月25日,最高檢在主題為“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發布會上明確提出:將具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為家庭成員關系。
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全國婦聯副主席葛曉燕介紹,隨著社會交往方式的多樣化,檢察機關依據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規定精神,將具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關系認定屬于家庭成員關系,并將家庭成員身體傷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認定為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保護更加立體全面。
長期以來,同居關系中的暴力行為處于法律保護的“灰色地帶”。比如轟動一時的“包麗案”,正是因為缺乏“家庭成員”的身份認定,施暴者一度難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今,這一認定填補了法律空白,讓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隱形暴力,也能被認定為家暴,讓施暴者不再逍遙法外。
同居要承擔婚姻中的全部權利義務嗎?
這一認定僅限于反家暴領域,并不等同于承認“事實婚姻”。
在財產分割、法定繼承、離婚補償等問題上,法律依然嚴格區分“婚姻”與“同居”。比如,同居期間的財產,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則按出資比例分割,絕不會自動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
為擺脫家庭暴力實施傷害行為的,視情節依法從寬處理
葛曉燕指出,家暴行為不僅侵害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她提到,檢察機關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依法當嚴則嚴,當寬則寬,罪責相適,罰當其罪。
“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后果嚴重的,以及因為酗酒、賭博、吸毒等惡習長期進行家庭暴力的,依法從嚴懲處。對于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擺脫家庭暴力,在恐懼、無助等狀態下對施暴者實施傷害等行為的,充分考慮到作案動機、犯罪情節等,依法從寬處理。”
遭遇家暴如何維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海虹表示,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證據:
報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處罰決定書;
傷情的照片、視頻;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材料等等;
記錄施暴過程威脅性言論的視聽資料;帶有恐嚇、辱罵內容的通信記錄;親友、鄰居、社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
向婦聯、居委會求助的記錄,以及工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負責人李晶強調,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時間報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此外,身邊的村委會、居委會、婦聯、民政、工作單位,都可以求助。
李晶表示,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家庭暴力不只是毆打、捆綁、殘害等身體傷害,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跟蹤、騷擾等精神侵害也屬于家暴,同樣被法律禁止。即便不是家庭成員,同居、戀愛、離異關系中遭遇此類傷害,也能依法維權。
來源 | 人民日報客戶端、央視網、中國青年報、檢察日報
編輯 | 李雪
責編 | 姜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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