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結識社會人士后
被要求幫忙跨省取快遞
結果被警察查獲
快遞包裹中有毒品
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顧
2020年12月23日,金某某受緬甸“大老板”的指使和貌某某至云南瑞麗一公交站牌處,與“大老板”安排的送貨人接頭,取到12根內含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的減震器。隨后,兩人至快遞店將減震器寄至湖北監利。
同年12月25日,貴州遵義公安匯川分局從該快遞包裹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4.4余千克。之后,警方還原外包裝,讓快遞繼續正常運送。馬某和大學生張某某受李某(另案處理)指使,分別從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和河北省保定市趕到湖北省監利市,于2020年12月28日15時許,將藏毒減震器快遞包裹領取后,準備轉移包裹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查獲的毒品疑似物經檢驗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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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對于馬某、張某某兩人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實施運輸毒品行為,首先,兩人均供述取包裹前懷疑是毒品或者槍支彈藥之類的違禁品;其次,含毒品快遞至快遞店時并未到達目的地,需兩人攜帶其經過一定距離才能將毒品交付,而兩人正是在此途中被抓獲。據此,兩人的行為構成運輸毒品罪。
四人中,金某某運輸毒品8.5余千克,貌某某運輸7.5余千克,馬某和張某某運輸4.4余千克。在共同作案中,各組同案人之間相互配合,積極實施犯罪行為,作用、地位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均為主犯。2022年4月,一審法院判決,金某某、貌某某、馬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
張某某以不知所提取貨物是毒品、不是主犯、不構成運輸毒品罪、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馬某以“被李哥騙,不知運輸的是毒品,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2022年12月,貴州省高院裁定,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回判決發回重審。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仍認為,馬某、張某某均供述取包裹前懷疑是毒品或者槍支彈藥之類的違禁品。張某某的懷疑理由:“因為李某花了二萬多元請我和馬某來取貨;他在微信上告訴我,叫我小心一點、安全第一,還告訴我如果在取貨的時候,旁邊有年輕人的話要特別小心,還叫我不要從正門進等等。通過這些情況我知道這個包裹肯定不正常。”張某某辯護人所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此外,毒品是因被警方控制而未流入社會,不成為犯罪未遂的理由。
2023年6月20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一審判決,仍判處金某某、貌某某、馬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某某被判無期徒刑。2023年12月,該案重審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法官提醒
從事運輸工作時
務必核實貨物的合法性
避免因無知或僥幸心理
觸碰法律紅線
更不要因金錢誘惑
參與涉毒行為
踏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聲明:本文轉自人民日報、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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