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善意:為 “改過者” 松綁的制度價值
破解 “終身污名化” 困局
新法第 136 條確立的全面封存原則(涵蓋吸毒、嫖娼等治安違法記錄),直指過往 “一次違法、終身受限” 的弊端。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2023 年全國年均查處治安案件 807 萬件,大量當事人因輕微違法在考研、求職中被 “一票否決”。封存制度通過限制常規背景調查的查詢權限,為其清除就業、升學障礙 —— 正如姜楨祥律師所言,這能避免輕微違法者因社會排斥滑向犯罪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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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法治精準溫度
該制度契合行政法 “比例原則”:治安違法的社會危害性低于犯罪,永久公開記錄的懲罰強度與過錯程度失衡。例如,因一時沖動嫖娼被處罰者,若終身背負記錄,可能喪失正常職業發展機會。封存并非 “銷賬”,而是在懲戒后給予 “信用修復” 空間,體現 “懲戒與教育結合” 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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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眾顧慮:安全底線與執行漏洞的擔憂
公共安全的隱性風險
公眾對吸毒記錄封存的焦慮具有現實根基:吸毒行為存在復發性,且藝人等公眾人物若借機復出,可能傳遞 “吸毒無害” 的錯誤信號。盡管新法明確 “國家機關辦案可查詢”,但普通用人單位(如網約車平臺)無法獲知員工吸毒史,是否會埋下安全隱患仍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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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體的監管空白
“吸毒藝人變相復出” 的討論最具代表性。雖有《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等特殊法構筑防線(如 1 年至永久從業限制),且文旅部門可依法查詢封存記錄,但實踐中資本運作、直播洗白等規避監管的手段屢見不鮮。若缺乏全國性涉毒藝人名錄及全鏈條問責機制,制度善意可能淪為 “特權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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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衡之道:在 “救贖” 與 “底線” 間架起橋梁
明確邊界:封存≠豁免
需厘清三個關鍵認知:① 封存≠銷毀,記錄仍留存于公安系統,再犯將從重處罰;② 敏感崗位仍有限制,公務員、軍警等政審可查詢;③ 特殊法優先適用,涉毒藝人能否復出取決于廣電部門規定,與治安記錄封存無關。這三重邊界既保障了個人權利,又守住了公共安全底線。
堵上執行環節漏洞
化解焦慮的核心在細化操作細則:一是嚴格限定 “國家規定的查詢單位” 范圍,將其鎖定為司法機關、紀律檢查機關等法定機構,防止企業濫用查詢權;二是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如全國涉毒藝人名錄,實現文旅、廣電、平臺的聯動監管;三是強化問責 —— 對違規邀請劣跡藝人的機構實施全鏈條處罰,激活公眾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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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好事能否辦好,關鍵在 “精準落地”
從立法價值看,記錄封存制度是法治進步的體現:它避免了社會將數百萬輕微違法者推向邊緣,通過 “去標簽化” 促進社會融合。但公眾的擔憂提示我們:制度善意需以剛性執行護航。只要能嚴格落實 “查詢例外條款”、筑牢行業監管防線、堵住資本尋租漏洞,這項制度就能在 “給悔改者機會” 與 “守社會底線” 之間找到平衡,成為既包容又安全的善治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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