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是一位年邁的獨居老人S先生。某日,其子女前來探望時,發現S先生倒臥在自家院子內,已無生命體征。家人立即報警,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現場記錄顯示,院內地面有輕微不平,S先生身旁有一翻倒的矮凳。醫院在未能明確死因的情況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推斷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家屬為S先生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死亡證明死因不明,且現場情況雖提示有摔倒可能,但無法確定摔倒是否為死亡的直接原因,還是自身疾病突發導致摔倒。保險公司要求家屬進行尸檢以明確死因,否則將因“死因不明”而拒賠。家屬基于傳統觀念和情感,拒絕了尸檢要求。保險公司隨即下達了拒賠通知書。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在缺乏尸檢報告,但存在客觀意外線索(地面不平、凳子傾倒)與公安機關排除他殺的情況下,能否根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意外摔倒”是導致老人身故的近因?
法理與實務分析:
- 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與轉移:在意外險糾紛中,受益人對于“意外”的發生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本案中,家屬提供了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記錄》,該記錄作為公文書證,證明了存在“摔倒”的客觀環境和跡象,這已經完成了對“意外事件”發生的初步證明。此時,舉證責任應發生轉移。保險公司若主張死亡系由自身疾病等免責事由所致,則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其不能將查明死因的責任,通過“要求尸檢”的方式,完全轉嫁給受益人。
-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適用: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并非“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是“高度蓋然性”,即事實發生的可能性遠高于不發生的可能性。結合本案:一個地面不平的院子、一個傾倒的凳子、一位獨居老人。這一系列要素構成的場景,使得“意外摔倒”的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雖然不能100%排除疾病突發的可能性,但在前者可能性明顯更高的情況下,應依據高度蓋然性標準認定法律事實。
- 近因原則的綜合判斷:對于高齡老人而言,一次意外的摔倒,完全可能誘發或直接導致嚴重的后果(如顱腦損傷、骨折并發癥、急性心腦血管事件)。在這種情況下,“摔倒”這一外來的、突發的意外事件,是導致死亡鏈條中不可或缺的、決定性的環節。即使老人自身存在基礎疾病,但如果沒有摔倒這個“扳機”,死亡結果可能不會發生。因此,摔倒應被認定為近因。
君審律所代理策略與結果:
我們代理S先生家屬后,致力于構建一個環環相扣的“意外”證據與邏輯體系:
- 強化核心證據的證明力:我們將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記錄》作為證據體系的基石,強調其客觀性與權威性,有力地支撐了“意外摔倒”的待證事實。
- 運用經驗法則進行強力推論:我們向法庭清晰地描繪事發場景,并指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在此環境下,一位老人夜間活動時絆倒凳子而摔傷,是極其合理且可能性極高的推論。
- 指出保險公司的舉證不能:我們明確指出,保險公司聲稱死因可能系自身疾病,但這僅僅是一種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推測。其未能提供S先生生前有任何足以直接導致猝死的嚴重疾病就診記錄。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其抗辯主張不能成立。
菏澤市某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采納了我方的觀點。法院認為,結合公安機關的勘查記錄和現場情況,可以認定S先生身故系由意外摔倒導致的可能性較高,該事件屬于意外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在無任何相反證據證明死因系自身疾病的情況下,以死因不明為由拒賠,依據不足。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家屬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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