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北京晚報報道了一則消息,在距離延遲的退休年齡前一個月被“開”,得到了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合計1.9萬余元)。老人該樂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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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退休年齡是怎么確定的?
從2025年開始,我國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出臺。明確原法定退休年齡是50周歲、55周歲和60周歲的人群,將按照每2個月、4個月和4個月推遲一個月的步驟,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將在2039年逐步將法定退休年齡延遲為55周歲、58周歲和63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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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退休規定很彈性。
但是,為了不給勞動者造成影響,國家也出臺了彈性退休規定。勞動者本人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最早提前三年,但不早于原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55周歲和60周歲退休)。
可能有一些用人單位覺得,超過原本的退休年齡以后,勞動者也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因此直接通知他們不來上班,他們就會自己辦理退休了。這種想法實在是太想當然了。
按照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的規定的第3條,“實施中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也就是說,只要職工不提出要提前退休,用人單位就不得要求職工提前退休。為了保險起見,減少退休年齡的爭議,多數地方采取的是職工退休前簽訂“退休時間申請書”,以書面的方式確定退休年齡。
到齡解除勞動合同是怎么回事?
可能還有一些單位想,勞動者到了退休年齡,不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確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法定退休年齡又從2025年開始延遲,不再是過去的50周歲、55周歲和60周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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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主要包括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出現違規違紀 、客觀情況發生改變等等13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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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主要包括: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和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無過失被辭退,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4條1、4、5項規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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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隨口通知勞動者不來上班了,這種情況雖然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但同樣也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樣是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上面所說的那位老職工,2023年1月份入職參加工作,2025年3月份被通知不要上班了。這種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超過6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因此,正常的經濟補償金標準是兩個半月。賠償金的標準則變為了兩倍,是5個月工資。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真的虧大了。原本只要繼續發放一個月工資即可,再加上一定的保險也花不了多少錢。這種情況下又多搭了近4個月工資,勞動者還沒有提供勞動。
幸好這位老職工只是工作了兩年多,如果是工作了三四十年的老職工,估計單位腸子都會悔青了。
最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行為。并不影響勞動者申請提前退休,除非因各種原因申請時間超出了當地規定的時間。比如說當地要求在每月10日以前完成上月退休人員的退休申請。這種晚退休,失去養老金待遇的損失,就沒有依據找用人單位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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