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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之聲網訊 (永吉法院 車怡靜)近日,永吉縣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開庭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二人系再婚重組家庭,原告顯某因身體不便需要臥床等特殊原因,委托自己與前妻的女兒小婷出庭參與調解。在承辦法官的耐心調解下,溫情與法理在法庭交融,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為這段婚姻關系畫上了和平的句號。
案情回顧
顯某與邵某二人經人介紹認識,相識一段時間后在2001年步入婚姻殿堂,隨著時間推移,夫妻間因性格差異、生活理念等方面的分歧日益明顯,感情逐漸破裂,最終顯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于涉及到婚后財產分割等問題,案件情況較為復雜。
法庭調解
開庭當日,由于顯某身體不便,受父親顯某委托的女兒小婷作為訴訟代理人表達訴求。庭審中,雙方情緒激動,各執一詞,對離婚相關事宜存在諸多爭議,尤其在財產分割方面,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期間,邵某情緒激動說道:“我與他過了20多年的日子,老了老了就不要我了,這我以后咋整啊!”通過溝通,法官又了解到邵某現也患有疾病,并且無固定居住地。顯某女兒小婷在法庭上陳述父親的訴求,她既堅定表達了父親離婚的意愿,又展現出希望和平解決糾紛的誠意。承辦法官充分考量該案件的特殊性,從情、理、法多維度展開調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從法律角度,清晰闡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分割標準,讓雙方明白自身的合法權益與義務;另一方面,從情感角度出發,耐心傾聽雙方訴求,引導他們放下爭執,理性看待婚姻的結束。經過耐心且細致的調解,雙方態度逐漸緩和,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共同房屋歸顯某所有,顯某需一次性給付邵某房屋折價款4000元。至此,這場離婚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釋法
當婚姻關系走向終點時,離婚糾紛中的財產分割問題往往是焦點與難點,關乎雙方切身利益。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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