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 2025年11月27日 第19版“ 金臺銳評 ”欄目發表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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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不簡單是“政策執行的變形走樣”,因為有的地方,政策本來就不夠嚴謹,而銀行和電信運營商的責任高企,它們只是把過度的責任轉嫁給了用戶(群眾)。群眾不便,只是政策傳導結果。
一朋友講了一個銀行的例子。該銀行在某大學設了分行,分行有此前留學生開設的賬號,余額很低,也長期未使用,員工認為是該留學生已經離開,拋棄了該賬號。但按當時該銀行的模型,一直將該賬戶判定為未實名,該分行聯系不到這些留學生(實名認證),這就影響了該分行的實名率和員工收入,這一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直到很久后,才得以把這樣的沉默賬戶另類處理,不再與該分行業績有關。
銀行有防詐的責任,但應該盡可能減少對正常業務的影響。有朋友稱,其近日給香港受災居民捐款,捐到紅十字協會的賬號,初期也因疑似涉詐被限制,但銀行調查后,很快恢復了相關功能。銀行盡該盡的力,運營商做該做的,沒做到會被重罰,但其責任是有限的,并不需負無限的責任。因為騙子會偽裝成正常的業務,甚至直接用正常的業務“洗錢”,除非符合某些明顯特征,不應該要求銀行堵截。
我在《》中,陳述了一個觀點,電信運營商有責任利用技術手段保證實名,但應該建立便捷的實名審核渠道以方便用戶,必須到號碼開戶地的運營商自有營業廳、必須帶納稅證明(甚至無犯罪記錄證明)等都屬于過度要求。出現大面積的“非實名停號”而較長時間得不到解決,運營商的業務流程和客戶服務都存在問題。
回到反電詐。肯定應該是全流程防詐,但在實際執行中,經常在封堵上投入了大量的資源,甚至影響了普通人的正常生活,而在宣傳上做得不夠細致、不夠全面、不夠深入。結果是騙子利用了現有的方便的互聯網資金流、物流工具“洗錢”,詐騙方式多變且隱蔽,仍難免有人被騙。可以換一個思路,減少封堵投入,加大對罪犯的處罰力度和對詐騙案件、詐騙方式的宣傳力度,這樣反詐力度并沒有減弱,卻能減少對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影響。例如,加大公開具體詐騙案例中詐騙手段的宣傳、預防提醒推送以及對詐騙分子處罰結果的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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