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布后,其中關于“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條文引發巨大爭議。尤其是吸毒、嫖娼等行為也納入封存范圍,讓不少網民難以接受。在社交媒體上,質疑聲不斷擴散,甚至出現“吸毒者以后是不是就能輕松找工作”“是不是對不起犧牲的緝毒警”這樣的情緒化評論,一句“哪位少爺吸了?”更讓一個地方文旅賬號漲粉數百萬。可以說,這是一次情緒遠遠蓋過法規本意的輿論風暴。
如果站在公眾的角度,這種反應并不難理解。毒品相關的歷史創傷深深印刻在許多人的集體記憶里,一線緝毒警的犧牲令人痛心,而互聯網時代的安全焦慮也放大了人們對任何“涉及毒品”的政策變化的敏感度。因此,當一個制度涉及吸毒者的信息管理時,人們自然而然會從“安全風險”和“情感道義”兩個方向去解讀,而非從“社會治理”或“法理原則”出發。
但情緒是真實的,制度的邏輯卻未必與情緒相同。封存制度并不意味著刪除記錄,也不意味著違法者從此“洗白”。封存后,公安系統仍保留完整記錄,辦案、政審、公職與敏感崗位仍然可以依法查詢,再犯會被從重處理。封存限制的只是“向社會公開”,而不是“向國家機關公開”。換言之,它保護的是當事人的日常社會生活,不影響執法體系本身的運行,也不影響國家對公共崗位的風險把控。
爭議的關鍵在于,人們往往把“吸毒者的社會標簽”與“社會安全風險”綁定在一起,認為一個曾經吸毒的人今后理應一直承受額外的懲罰。然而,現實世界的治理并非如此簡單。大量研究顯示,輕微違法者在矯正后如果難以重新就業、難以恢復社會關系、長期處于被標簽化狀態,其再犯風險反而會上升。污名化并不會讓他們遠離危險,而是可能把他們推向更危險的道路。對于治理毒品問題而言,持續羞辱并不能降低危害,反而可能制造新的社會隱患。
另一個廣泛流傳的觀點是“只有吸才有販”,于是吸毒者被賦予一種“源頭責任”。這句話乍看合理,但從邏輯與法理上都站不住腳。如果嚴格按照這種說法推演,那豈不是可以說“當年中國人吸鴉片,所以英國人賣鴉片也有市場”?顯然,不能因為“存在需求”就把販毒的責任轉嫁到吸毒者身上,更不能因此認定吸毒比販毒更重罪。在法律體系里,吸毒屬于自損性違法行為,而販毒屬于牟利性、侵害性的嚴重犯罪,兩者在危害性上不可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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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否該給予輕微違法者重新開始的機會,本質上并不是“寬容與否”的問題,而是一個治理效果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已經完成處罰,也愿意回到正常生活,但制度卻不斷將他推向社會邊緣,那么他終究會被迫在黑暗中尋找生路,而這條路往往不利于整個社會的安全。真正有效的治理,不是讓人永遠背負原罪,而是讓錯誤止于第一次,而不是被逼向第二次、第三次。
有人說:“既然吸毒者未來可能成為隱患,那為什么還要給他們機會?”這種說法如果沿著邏輯走到底,最后只會導向一個極端結論——既然永遠不允許改過,那干脆第一次違法就徹底剝奪這個人繼續生活的資格。然而任何一個現代法治社會都不會采納這種極端的“消除式治理”。因為它既不現實,也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更無法降低長期風險。懲戒是為了讓人停止錯誤,而不是讓人永遠失去重新成為正常社會成員的可能。
緝毒警的犧牲值得尊敬,但尊敬不等于情緒化地加重對輕微違法者的社會懲罰。真正對禁毒事業負責的做法,不是讓一個吸毒過的人一生抬不起頭,而是讓他們在矯正后遠離毒品、遠離犯罪鏈條,從而讓整體社會風險下降,讓真正嚴重的販毒網絡得到更有效的打擊。這比單純制造仇恨更有意義,也更能回應緝毒民警的付出。
吸毒必須處罰,再犯必須從重,這是社會的共同底線。但處罰結束之后,一個社會如何接住愿意改過的人,如何讓他們重新回歸正常軌道,是更長久、更深層的問題。封存制度并非縱容,而是一種試圖減少未來風險、減少極端化、減少絕望的治理方式。它讓懲戒真正發揮矯正作用,而不是變成通往更危險道路的起點。
情緒可以理解,但制度必須面向未來。最終,我們希望看到的是一個更有秩序、更安全、更具溫度的社會,而不是一個讓輕微違法者永遠沉淪的社會。法律的目的不是制造更多絕望,而是減少可能的傷害。能否把“處罰”與“改過”同時兼顧,是衡量一個社會成熟度的重要標志。我們討論封存制度時,其實討論的正是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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