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將反虐待動物法納入立法項目的議題多次登上熱搜。這項自2009年提出草案以來,歷經多年爭議卻始終未見下文的法案,如今又被重新提及。
有人在網絡上發起了一項投票,支持將《反虐待動物法》納入立法項目,獲得了超過410萬的支持票,占比高達96%。盡管支持率看似驚人,但相較于我國14億人口,這一數字實則微不足道。如此高的支持率,其背后的原因類似于在春運期間在火車上詢問乘客是否買到了回家過年的車票。因為網絡平臺存在嚴重的信息繭房效應,能夠接觸到這一議題的多是關心動物保護的人群,投支持票的往往是極度寵愛貓狗者和天性善良之人。而更多人對這一議題漠不關心,即使看到也懶得理會;僅有極少數人洞察到其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認為有必要采取行動,因而投下了反對票。
法律是統治者用以維護其統治的工具,同時也是保障同一階級群體利益的手段。該草案自提出至今已近20年,卻仍未有下文,這只能說明其缺乏存在的必要性,或草案本身存在嚴重問題。我們已有相關法律保護野生動物和瀕危動物,這些法律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動物種類的減少會影響到物種多樣性,進而威脅到我們人類的生存,這實質上是對人類這一動物種群利益的維護。
而這個草案最初名為“動物保護法”,主要涵蓋了反虐待動物的核心制度,包括對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寵物等多類動物的反虐待措施,以及動物醫療、動物運輸和動物屠宰中的反虐待規定,同時還涉及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它并非如那410萬支持者所想象的那樣,僅針對貓狗虐待的保護,而是旨在保護絕大多數動物。草案剛提出時便引發了廣泛爭議,遭到眾多反對和質疑。后來,提議者中有人動了歪腦筋,將草案名稱從“動物保護法”改為“反虐待動物法”,借此名稱來誤導極度熱愛貓狗的群體和那些善良但缺乏判斷力的人,以獲取他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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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草案為了不被所有人反對,其中明確規定了吃肉并不等同于虐待,正常宰殺也不等于屠殺,貓狗不等于寵物或伴侶動物。僅憑這一點,便是對投下410萬支持票的極端動物愛好者和善良卻缺乏思考人士的背刺。草案還強調,所有動物對人類的貢獻不容忽視至今仍在延續,它們自古以來就被譽為“人類的朋友”。然而,人類食用這些“朋友”的行為,為何又能被視為合法而非虐待?剝奪朋友的生命以供食用,難道不也是一種惡劣行為?其惡劣程度真的比虐待更輕嗎?如果虐待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那食用肉類是否應判處無期徒刑?
而且,何謂“正常宰殺”?有些動物宰殺只需一刀即可結束其生命,而有些動物宰殺則需放血宰殺,使其在痛苦中失血而亡。更有甚者,需將動物活活燙死后再行宰殺。長時間承受失血之痛而死的做法,無疑屬于虐待;活活燙死后宰殺,亦應視為虐待。那么,這些做法是否仍算“正常宰殺”?是否都應被視為違法行為,依法受到懲處?還是說,應統一改為一刀斃命的宰殺方式?
使用動物進行實驗,無疑會讓動物承受痛苦、折磨,甚至喪失生命,這顯然屬于虐待行為。然而,若全面禁止動物實驗,那么基于解剖學建立的西醫醫學將面臨巨大挑戰,西醫學生的培養將無從談起,西醫體系也可能因此瓦解。此外,依賴動物試藥和人類試藥的新藥研發也將停滯不前,西藥的創新將陷入困境。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保護動物,那么是否應當堅決禁止動物實驗?在此問題上,是否會出現雙重標準?“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現象,是否會在現實中上演?
讓動物忍饑挨餓無疑屬于虐待行為。在一些養狗訓狗的主播發布的視頻中,常可見許多養狗人缺乏飼養知識,導致狗只消瘦,這顯然也構成虐待。冬季不讓狗進入室內,使其在外受凍,同樣屬于虐待。夏季不提供空調,使狗過熱,亦應視為虐待。狗患病而主人不予治療,顯然也是虐待。每日不遛狗,導致狗只肥胖、抑郁等問題,亦應歸為虐待。狗拆家或咬人時,對其施以懲罰甚至毆打,同樣構成虐待。喂食不安全食物,導致狗身體不適,無疑也是虐待行為。這些放在人身上是虐待的行為放在狗身上肯定應該算虐待吧?畢竟極端寵物愛好者把貓狗當兒子當祖宗的。虐待的方式多種多樣,某些單獨行為或許尚可接受,但若多種行為疊加,或在不當時間進行,如睡覺時放音樂干擾狗休息,則也可能涉嫌虐待。這一邏輯同樣適用于其他所有動物和寵物。
“虐待”這一詞匯過于寬泛,如何界定哪些行為屬于虐待,哪些不屬于,實在難以明確。虐待本身就是一個難以具體定義的概念。以這樣一個模糊不清的詞匯作為立法的核心,顯然是不恰當的。若此立法得以通過,首當其沖受到懲罰的恐怕是那些飼養寵物的人,因為在飼養過程中,他們難免會有一些行為被質疑為虐待。由此可見,該草案不僅自相矛盾,邏輯上存在漏洞,更是對人類利益的侵犯,實為一大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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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發布了一項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集2026年度立法項目建議的公告。此舉旨在增進民生福祉、推動綠色發展,絕非意在侵害人民利益,更不是要讓所有動物的權利地位凌駕于人類權利之上。人類作為這個世界的主導者,法律設立的初衷是為了維護人類的利益。全人類的利益應當高于其他所有動物的利益。任何背叛人類利益的草案,絕不能讓其成為法律,甚至連想都不能想,因為這無疑是對自己和人類的背叛。
同時,在媒體對國外的報道中,不少極端人士都擁有動物保護(動保)身份。某種程度上,動保人員在國外也聲名狼藉,他們打著歪理邪說的旗號,利用各種違法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財產。國內也存在不少此類人士,每年都會出現相關新聞報道。更有甚者,某些國家還會對我國動保組織進行滲透和贊助,企圖誤導和破壞我國社會各個方面。
當前階段,相較于推動反虐待動物立法,更緊迫的是針對動物傷害人類及破壞人類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法規范。具體而言,需明確以下幾方面:野生動物傷人事件由哪個部門負責處理及賠償,寵物傷人事件的責任歸屬及賠償機制懲罰機制,無主動物傷人時應由哪個部門負責及如何賠償,以及遺棄動物行為的處理方式及對遺棄者的處罰措施。
法律的根本宗旨在于維護人類利益,因此立法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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