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熱搜里,有一個令人氣憤且痛心的新聞,一位 民警玩忽職守致女子再被性侵。事情是這樣, 2023年4月,宿州一名患中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能力的女子趙某遭丁某性侵,其丈夫鄧某報警。
民警張某帶隊出警時,明知趙某精神狀況及嫌疑人線索,卻因鄧某以“妻子討要賠償丟人”為由想撤案,主動示意其撥打110撤警,并向指揮中心虛假反饋“未發生強奸”。張某未按規定匯報警情,也未依據派出所“刑事案件負面清單”制度移交案件,導致案件未立案偵查,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
因案件被擱置,丁某于2024年(首次案發約一年后)再次對趙某實施性侵。
2025年9月,蕭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不知道各位網友看了這新聞是什么感受?
首先,張某作為一名人民警察,在明知道“可能存在強奸”且受害人精神異常的狀況,居然“主動示意”其撤警。一名警察,明知存在犯罪行為,卻采取這樣的態度,真不知道,他是怎么當上警察的,又是怎么對得起警察前面的“人民”二字。
其次,張某這么做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相關案件資料并沒有說明,容易讓人產生聯想,僅僅是“失職”?或者還有其他的“主觀”出發點?
再次,“人民警察保護人民”,而張某讓人們看到了一些令人不想看到的情形,當人民的守護者也“怕麻煩”,那誰來保護“人民”呢?
而更令人驚訝的是,因為失職,造成受害者二次被強奸,最終的判決是1年徒刑,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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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里,也沒說是否對張某開除公職,但從判決結果來看,張某幾乎不用坐牢。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正義的底線不容踐踏。此案判決,既是對玩忽職守者的懲戒,更是對法治精神的捍衛。愿此案成為一記警鐘,讓執法者敬畏職責,讓公眾信賴法律。
上面這段話,引用自某篇文章最后一段的評論,以此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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