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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汽車租賃合同對租金、事故維修費、折舊費的約定清晰,承租人逾期還車且造成事故,應依約支付剩余租金及維修費;合同約定的“折舊費按維修費30%計”系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予支持。
2. 合同約定“高清違章每分350元服務費”實質為“買分賣分”,擾亂交通管理秩序,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認定無效;出租人據此主張的記分服務費不予支持,但公安罰款200元仍應由承租人承擔。
3. 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53條第2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509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7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65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第264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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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原告:哈密市伊州區前進某
被告:安某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5日,安某與哈密市伊州區前進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
1. 租賃黑色坦克300一輛,日租金350元;
2. 租期內如發生交通事故,維修費由承租人承擔,并另按維修總費用30%支付車輛折舊費;
3. 違章罰款及“買分”服務費(高清每分350元)由承租人承擔。
2024年3月1日車輛發生違章(罰款200元、記6分);4月21日租期屆滿,安某共租67天,已付租金10,000元,尚欠11,000元。事故致車輛維修費6,000元,安某僅付3,000元。某多次催要余款無果,遂提起小額訴訟,請求判令安某支付剩余租金11,000元、維修費3,000元、折舊費1,800元、違章相關費用2,300元,合計18,100元。
【法院查明】
1. 租賃期限67天,租金總計23,450元,已付10,000元,欠付13,450元;原告僅主張11,000元,系對自身權利處分,予以確認。
2. 維修費6,000元有結算單、電子發票、付款記錄及微信聊天記錄佐證,安某已付3,000元,余3,000元未付。
3. 合同約定折舊費按維修費30%計,即1,800元,條款清晰,予以確認。
4. 違章罰款200元系公安行政處罰,依約應由承租人承擔;合同約定“每分350元服務費”實質為買分賣分,違背公序良俗,屬無效條款,原告據此主張的2,100元服務費不予支持。
【法院認定】
1. 租金、維修費、折舊費、違章罰款請求均有合同及事實依據,且計算無誤,應予支持。
2. 記分服務費條款因破壞交通管理秩序,依據《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認定無效,駁回該部分請求。
3. 本案標的額18,100元,低于當地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安某未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可缺席判決。
【裁判結果】
一、被告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哈密市伊州區前進某支付:
1. 汽車租賃費11,000元;
2. 維修費3,000元;
3. 車輛折舊費1,800元;
4. 違章罰款200元;
以上合計16,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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