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青島市財政投資籌集公租房項目物業費補助發放工作,確保補助資金合理使用,提高公租房運營管理服務水平,近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青島市財政局發布關于規范市財政投資籌集公租房項目物業費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補助資金定向發放給青島市財政投資籌集的面向中低收入戶籍家庭配租的公租房項目物業企業,不直接發放給承租人。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按照應繳納物業費扣除補助金額后的余額繳納物業費。
(二)補助標準。補助按配租群體進行分類,具體標準如下:
1.對執行第一檔租金標準(0.75元/月·建筑平方米)的家庭,承租配備電梯房屋的補助0.6元/月·建筑平方米;承租未配備電梯房屋的補助0.2元/月·建筑平方米。
2.執行其他檔位租金標準的家庭,承租配備電梯房屋的補助0.3元/月·建筑平方米。
3.承租人騰退房屋后空置期間,配備電梯的房屋補助標準為0.6元/月·建筑平方米,未配備電梯的房屋補助標準為0.2元/月·建筑平方米。
無物業企業的公租房項目,過渡期內可由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協助管理,物業補助費直接發放給運營管理單位。
二、補助發放程序
(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于每年5月5日、11月5日前組織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對物業企業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束后10日內,由運營管理單位向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物業費補助申請材料,包括物業企業服務質量評價結果、分群體物業費補助明細表等。
(二)區住房保障部門對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報青島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青島市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材料后,按規定程序將資金撥付至各區住房保障部門,區住房保障部門應于資金撥付后10日內將證明材料報至青島市住房保障部門。
三、有關要求
青島市住房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區住房保障部門應建立補助資金撥付管理機制,對物業服務不存在問題的物業企業,應及時發放補助資金;對存在問題需進行整改的物業企業,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督促物業企業及時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發放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原則上應于當年度年底前撥付完成。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區(市)財政投資籌集的公租房項目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原《關于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等費用實行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0〕740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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