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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窩藏、包庇罪?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二、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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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
1.窩藏、包庇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罪犯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
窩藏、包庇行為客觀上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給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偵查、起訴、審判、執行活動造成障礙或者根本無法進行。
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人,不受其所犯之罪的性質、應判刑罰的種類的限制。作為窩藏、包庇罪對象的犯罪人包括判決前的犯罪嫌疑人和判決后的犯罪人。判決前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尚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或者雖已決定采取強制措施但尚未執行的,已被執行強制措施但尚未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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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具體包括兩個方面:
(1)幫助犯罪分子逃逸的窩藏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活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釋》),窩藏行為主要表現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金錢財物等,幫助犯罪人逃匿。以上這些幫助犯罪人隱藏、逃匿的方式,行為人往往同時使用,如既資助犯罪人錢物,又為其指明逃跑的路線、方向,提供去外地躲藏的地址,等等,而且在同一案件中,行為人往往既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又采用上述方法幫助犯罪人外逃、藏匿。
(2)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
根據《辦理窩藏、包庇刑事案件解釋》的規定,包庇行為主要表現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或者獲得從寬處罰的行為。本條罪名為選擇性罪名。不論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及包庇兩種行為,還是僅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仍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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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在實踐中多為犯罪人親屬、朋友等。犯罪人本人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也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對方是犯罪人而故意加以窩藏、包庇。
所謂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定對方必然是犯罪人,也包括只認識到對方可能是犯罪人。行為人將犯罪的人所犯之罪誤認為是其他犯罪的,不影響“明知”的判斷。如果確實不知對方是犯罪人,因受欺騙而為其提供了一定的處所或者幫助其逃往他處,則不構成窩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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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窩藏、包庇罪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三門峽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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