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是否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根據《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在履行前置程序之后,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對于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隱名股東而言,其是否也有權提起代表訴訟來維權呢?本文在此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經典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公司工商登記或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的,不屬于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原告。對于已經提起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的實際出資人,則自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之日起,方可以行使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權利。
案情簡介
(一)2006年9月13日,天華公司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其工商登記的股東盧某福持股90%、阮某濱持股10%。
(二)2013年3月28日,天華公司股東阮某濱將所持10%股權轉讓給林某佃。
(三)2013年5月9日,天華公司股東盧某福死亡。2018年6月21日,長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載明,盧某福的遺產由其配偶王某香一人繼承。
(四)2017年10月27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另案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天華公司實際由盧某峰占58%,劉某友持股20.33%,林某松、黃某旺合計持股21.67%。
(五)劉某友認為盧某峰等股東采用收入不入賬等方式侵占天華公司近1億元財產,故以此提起本案股東代表訴訟,要求判決盧某峰等股東向天華公司賠償損失。
(六)另查明,2019年9月6日,劉某友已經以天華公司為被告提起另案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請求確認其系天華公司股東。
(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友不是天華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并非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原告,故裁定駁回其起訴。
(八)劉某友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1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亦認為劉某友不是適格原告,裁定駁回其上訴。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在類似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對隱名股東而言,其應當保存好有關轉入出資款的轉賬憑證等證據,并簽署書面的代持協議、違約責任條款,來保障自身利益。否則,一旦名義股東為謀私利侵占公司利益或者擅自轉讓股權,隱名股東將陷入非常不利的地位。
2.實踐中,也有部分隱名股東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并獲得法院支持。筆者認為,此類案例實際上包含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和股東代表訴訟兩個訴訟,也即法院首先審理認定了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進而再肯定了其有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3.從經濟效益角度來看,隱名股東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都遠比先提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再提股東代表訴訟的方案要更低。但同時,一個訴訟中同時融合多個審理事項時,也會極大增加法院審理與裁判的難度,可能導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更難得到支持,甚至存在被以不是適格原告駁回起訴的風險。當事人與律師有必要根據個案情形之不同,選擇最為合適的訴訟方案。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一百八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就劉某友是否是本案的適格原告的詳細論述:
在本案中,天華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和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為盧某福和阮某濱,后變更為盧某福和林某佃,又變更為王某香和林某佃。劉某友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是天華公司工商登記或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
在一審期間,劉某友于2019年9月6日以天華公司為被告另案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為天華公司股東,并將其持有的20.33%的股權登記至其名下。在該案尚未審結,并無生效判決確定劉某友股東資格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劉某友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起訴條件,駁回其起訴的結果并無不當。如劉某友被另案確認為天華公司股東,從其被確認具有股東資格之日起,仍然可以行使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權利。
本案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情形,不需要等待另案判決而中止審理,劉某友要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繼續審理,且在劉某友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結束前中止審理本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劉某友、盧某峰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終589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實際出資人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經審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系隱名股東的,可以認定其有權提起本案股東代表訴訟。
案例:劉某、劉某華、劉某征等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皖民申4334號】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雖系隱名股東,但其參加了置業公司的經營,實際享受了正常股東相同的權利義務,現就置業公司內部糾紛提起訴訟,被申請人依法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的股東資格、身份及各自投資比例已經過置業公司股東會決議所確認,各方對對方的股權比例均無異議。原審認定四被申請人為置業公司的隱名股東,并無不當。2015年12月11日皖蜀春酒業公司向置業公司的投資人發出《安徽皖蜀春置業有限公司投資人決定書》明確表明皖蜀春酒業有限公司不再享有和承擔置業公司的權利義務,四被申請人按實際投資比例進行股權分配的情況下,劉某利用自身職權在未得到股東會和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置業公司的資金分多筆劃轉到自己控制的皖蜀春酒業有限公司賬上,原審法院認定該行為損害了置業公司的利益,并判決劉某返還并無不當。一、二審依據在案證據,認定陳某忠為公司監事并無不當,申請人主張本案未經向監事請求前置程序缺乏充分依據。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和商業秘密法律領域,唐青林律師已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該領域活躍的知名專家型律師。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領域出版10余部實務著作、在商業秘密領域出版3部法律實務著作。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包括: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歡迎和作者聯系討論關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18601900636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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