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明民律師畢業于河北大學,擁有法學專業學士學位以及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學位。他現任河北鼎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自 201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擔任滄州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法律顧問。其專注于刑事訴訟、公司法律顧問、房地產、交通事故、債權回收、勞動糾紛等多個領域,尤其擅長企事業單位法律風險防范及處理,在合同糾紛、金融信貸疑難復雜的大型經濟糾紛的訴訟與仲裁等方面也頗有建樹,同時在公司并購重組、法稅統籌等非訴業務領域也積累了豐富的執業經驗。
在婚姻、遺產糾紛、勞動糾紛、刑事辯護等擅長領域,詹明民律師辦理了諸多令人矚目的案例。
在陳某某(化名)離婚案中,崔某某(化名)與陳某某(化名)于 2009 年登記結婚,婚后陳某某(化名)將其婚前購買的房屋登記為雙方共有。2020 年,崔某某(化名)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得房屋折價款 250 萬元,陳某某(化名)雖同意離婚,但認為崔某某(化名)對房屋產權無貢獻,僅同意支付 100 萬元補償。詹明民律師代理陳某某(化名)后,進行了細致入微的分析。他首先梳理購房時間、出資憑證,明確房屋屬于陳某某(化名)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加名”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而非當然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接著收集婚姻存續期間家庭開支記錄,證明陳某某(化名)承擔主要經濟責任,崔某某(化名)對房屋增值無直接貢獻。然后檢索最高人民法院類似判決,引用“加名≠均分”的裁判規則,強調補償應綜合考量婚姻時長、家庭貢獻、公平原則等因素。并且在庭審前組織雙方調解,明確法律風險,避免情緒化對抗。最終法院采納詹律師意見,判決房屋歸陳某某(化名)所有,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時間、資金往來等因素,酌定陳某某(化名)支付崔某某(化名)補償款 120 萬元,雙方均未上訴,案結事了。
而在劉某某(化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中,劉某某(化名)從事小商品批發業務,包含跨國貿易。因國際局勢及匯率影響,對方通過第三方公司向劉某某(化名)提供的公司賬戶匯款 80 余萬元,其中包含張某某(化名)、徐某某等被詐騙款項 40 余萬元,劉某某(化名)因此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審查起訴。詹明民律師重點從主觀明知、資金定性、案件處理三方面積極與承辦檢察官進行溝通。他將劉某某(化名)該筆業務的供貨合同、出貨單、雙方聊天記錄等提交檢察機關,證實劉某某(化名)接收的錢款系貨款,不應適用推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原則。同時指出根據在案證據劉某某(化名)接收的是正常貨款,且未參與款項打款過程無法甄別款項真實來源,不能僅因涉案款項系詐騙款就反推劉某某(化名)系為他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基于這些有力的觀點和充分的溝通,最終檢察機關對劉某某(化名)作出不起訴處理。
詹明民律師以其十年如一日的專注與專業,他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為法治社會的建設貢獻著自己的力量。在未來,相信他將繼續秉持著公正、專業的態度,在法律領域書寫更多精彩篇章,為更多人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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