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被員工誤投毒藥毒死,卻擔70%責任?最近,一按摩店店主被員工誤將劇毒生烏粉當黑胡椒加進餃子餡,食用后中毒身亡,法院卻判死者自己承擔70%的主要責任。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這個案件的結果網友稱是戲劇性反轉,今天我們來聊聊本案受害者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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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得明確,這起悲劇的根源,其實是死者鄧某自己埋下的。生烏粉可不是普通調料,它含有的烏頭堿是劇毒物質,口服0.2毫克就會中毒,3-5毫克就能致死,還被《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嚴格管控,必須憑許可購買,更要單獨密封存放、明確標注“劇毒”,嚴禁與食品調料混放。可作為推拿店經營者,同時還是具備醫學背景的從業者,鄧某卻把這致命藥材隨便放在調料區,完全沒做隔離防護,直接給員工的“誤拿誤用”創造了條件,其實這就像把炸彈混在煙花里,出事只是時間問題,從法律上講,這屬于安全保障義務缺失。
更關鍵的是,鄧某的醫學背景讓他的過錯更突出。一般人可能不懂生烏粉的毒性,但他作為懂醫的人,中毒后本該第一時間采取專業救治措施,可他不僅沒及時就醫,還強撐著給顧客按摩了45分鐘。要知道,烏頭堿會攻擊心臟和神經系統,肢體活動會加速毒素擴散,這直接延誤了最關鍵的2小時黃金搶救期。如果他能及時停止活動、撥打急救電話,或許就能保住性命。這種“明知風險卻放任損害擴大”的行為,法律上會認定為存在過錯,需要承擔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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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另外兩名責任人的責任劃分,也能反過來印證鄧某的過錯之大。員工賀某誤投粉末,直接引發中毒,承擔20%責任,這是對其操作過失的追責。而鄧某的師傅、專業醫師陳某,同樣明知是烏頭堿中毒,卻不建議送醫,反而提議喝姜湯“解毒”,間接導致救治延誤,承擔10%責任。兩者的過錯加起來才30%,遠不及鄧某自身的過錯程度。從本案可以看出,法律講究過錯責任原則,誰的過錯是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誰就該承擔主要責任,這和誰是受害者其實沒有必然關聯。
可能有人會質疑“受害者怎么還要擔主要責任”,但法律評判責任的核心從不是“誰受傷誰有理”,而是“誰的行為導致了損害”。鄧某作為劇毒藥品的持有者、店鋪的管理者,既沒履行安全存放的義務,又因自身專業背景的疏忽延誤了救治,他的兩大過錯決定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和走向。
這起案件也給所有人敲響警鐘,劇毒物品必須單獨密封存放、明確標識,絕不能與食品混放;遇到疑似中毒情況,第一時間送醫是唯一選擇,偏方只會延誤病情。尤其是經營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人,更要盡到比普通人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法律不會因為你是受害者,就忽視你自身的重大過錯,安全責任面前,沒有“僥幸”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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