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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李衛東均為北京市某區唐家莊村村民。1999年10月23日,雙方簽訂《買賣房屋契約》,約定李衛東將其位于北京市某區一號的四間房屋及院落以15,000元價格出售給張建國。契約載明房款已現金付清,并詳細列明房屋四至及附屬設施。契約上有“李衛東”捺印、“張建國”簽字捺印,另有兩名中間人王某、張某簽名并捺印。
此后,張建國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并于2012年對房屋進行了翻建,現由其子張磊居住。因李衛東長期未遷出戶口且否認交易,張建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
李衛東辯稱從未出售房屋,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依職權調查:村委會表示不清楚具體交易過程,但確認房屋現由張建國之子居住且已翻建;中間人王某證實,李衛東曾因欠債同意以房抵債,后經其介紹轉售給張建國,三方當場簽署契約;另一中間人張某亦確認契約上簽名為其本人所寫。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位于北京市某區一號的房屋歸張建國所有。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
契約具備真實性:盡管李衛東否認賣房,但契約上有其捺印,結合兩名中間人的證言及張建國長期占有、翻建、由其子實際居住等事實,足以認定房屋買賣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交易主體適格:買賣雙方均為本村村民,屬于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農村房屋在集體內部流轉的法律規定,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契約合法有效。
房款支付可采信:張建國主張以現金支付購房款,與中間人關于“以房抵債后轉售”的陳述相互印證,法院認定房款已實際付清。
被告放棄訴訟權利:李衛東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綜上,張建國請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四、律師提示
同村村民買賣農房一般有效:只要雙方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未辦理過戶,買賣行為通常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證據鏈決定勝敗:契約、證人證言、長期占有、房屋翻建、實際居住等事實可形成完整證據鏈,彌補無轉賬記錄或產權證的不足。
及時確權避免風險:交易完成后應盡早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方式固定權利,防止因時間久遠導致舉證困難。
明確訴訟請求范圍:確權訴訟中應聚焦房屋所有權,避免將宅基地權屬納入訴求,以免被駁回。
特別提醒:如果您購買了農村房屋但尚未完成確權,建議盡快整理相關證據并咨詢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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