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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四十四號
《遼寧省牛河梁遺址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1月28日
遼寧省牛河梁遺址保護條例
(2010年3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5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牛河梁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推進中華文明探源工程,傳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牛河梁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牛河梁遺址,是指位于朝陽市的凌源市、建平縣和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由大型祭壇、女神廟和積石冢等組成的紅山文化遺址。
第三條牛河梁遺址保護應當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歷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省人民政府加強對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的凌源市、建平縣、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牛河梁遺址保護的具體工作。
牛河梁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牛河梁遺址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牛河梁遺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
牛河梁遺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四條省、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牛河梁遺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省、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牛河梁遺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文物保護等資金,支持牛河梁遺址考古發掘、研究闡釋、保護展示、申遺等工作。
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牛河梁遺址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朝陽牛河梁遺址博物館的事業性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用于文物保護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研究、捐贈資金、捐獻文物、投資建設、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牛河梁遺址保護區包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
朝陽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樁。
第八條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刻劃、涂污、損壞文物;
(四)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五)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墳墓;
(六)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七)放牧、焚燒、堆放垃圾;
(八)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
(九)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內拍攝;
(十)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第九條在牛河梁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牛河梁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牛河梁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牛河梁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依照生態環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牛河梁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應當進行考古勘探、文物影響評估。工程設計方案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條朝陽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部門,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朝陽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內的警務室建設。
第十一條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籌安排,有計劃地組織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內的居民搬遷,并予妥善安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移民搬遷工作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省、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內的居民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牛河梁遺址發掘出土的文物,考古發掘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及時移交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或者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中依法沒收與牛河梁遺址有關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結案后無償移交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朝陽牛河梁遺址博物館是牛河梁遺址出土文物的重要接收、收藏單位和展示場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收藏、展示牛河梁遺址出土文物,開展學術研究交流、闡釋宣傳。
第十四條牛河梁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傳展示工作,增進公眾對牛河梁遺址的認識和了解。
文物考古研究機構應當加強對牛河梁遺址的考古發掘和科學研究工作,完整揭示其歷史價值。
鼓勵和支持文物考古研究機構、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牛河梁遺址研究闡釋以及學術交流與合作,挖掘遺址價值和內涵。
第十五條省、朝陽市和牛河梁遺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牛河梁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完善提升周邊環境以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間。
第十六條鼓勵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實施牛河梁遺址數字化保護、監測、展示和傳播。
鼓勵利用牛河梁遺址開展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牛河梁遺址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開展與紅山文化相關的文化交流、文藝創作、文化創意和旅游商品研發,在確保牛河梁遺址安全的前提下,推進遺址活化利用與創意設計、旅游發展、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第十七條朝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牛河梁遺址考古、研究、宣傳、文化創意、陳列展覽、數字化等專門人才的引進力度,加強專業保護隊伍建設,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牛河梁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毀壞、拆除或者擅自移動牛河梁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保護標志和界樁的,由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遼寧日報·遼望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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