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日,湖南高院發布一起交通事故糾紛典型案例,提醒廣大機動車駕駛人重視停車安全。
陳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一斜坡地段時,停車后下車與他人交談。陳某某在交談時發現機動車往后滑行,遂立即在車輛尾部堵車以阻止車輛滑行,致使機動車撞到自己,導致其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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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 /視頻截圖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機動車駕駛人陳某某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陳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陳某某的近親屬張某某等4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理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陳某某作為事發時的機動車駕駛人,其是被保險人,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中的第三者,案涉事故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且案涉事故發生瞬間陳某某雖位于車外,但其作為駕駛人仍負有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義務,其自身過錯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陳某某此時不僅是受害人,也是侵權人,根據不可“自己對自己侵權”原則,陳某某不能獲得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賠付。最終判決:駁回張某某等4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作為車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既維護了第三方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分散了駕駛人的經濟賠償風險,促進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
現實生活中,部分機動車駕駛人在臨時停車時,出于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未采取有效制動措施,造成自身被本車碾壓傷亡的交通事故,雖令人惋惜,但依法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賠償范圍。
本案判決警示機動車駕駛人應嚴格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自覺養成良好的安全駕駛習慣,筑牢源頭安全防線。
編輯 | 王會蘋
責編 | 趙寧寧
主編 | 張 越
來源 | 湖南高院、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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