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龍港市市場監管局在比對轄區注冊執業藥師社保繳納記錄時發現,龍港市某藥店在冊執業藥師吳某實際就職于某公立醫院。
經查,當事人與吳某達成口頭掛證協議,以現金支付掛證費用,期間通過電子簽名方式虛假審方并銷售處方藥。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
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解聘吳某,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將吳某掛證行為移送發證機關處理,并將違法線索通報屬地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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