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前議會全民公投程序委員會秘書尼空·查農(Nikorn Chamnong)12月3日周三明確表態,內閣在沒有議會要求的情況下,無權發起憲法公投。這一觀點直接回應了近期關于憲法修訂流程的爭議。
尼空指出,內閣不能單方面決定“泰國是否應該制定新憲法”這一首個全民公投問題。他強調,憲法法院第18/2025號裁決已有明確規定:只有議會才有權力指示政府組織憲法公投。
此前有聲音建議內閣加快進程,自行設定“您是否同意起草一部新憲法?”這一核心問題,以避免流程延誤。對此尼空直言,這種做法涉嫌違法,必須等待議會通過正式決議后才能推進。
根據泰國《全民公投法》第9(1)條規定,流程需遵循嚴格程序:議會通過相關決議后,議長須通知總理,由總理在《皇家公報》上公布決議內容;隨后咨詢選舉委員會確定公投日期,投票須在公告發布后的60天至150天內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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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空表示,將于12月12日復會的議會,必須率先啟動這一法定程序。目前議員們正全力敲定細節,計劃在12月10日至11日的特別辯論中,完成擬議憲章修正案的二讀。
按照規劃,該修正案需在12月31日前完成三讀,才能為全民公投留出充足時間。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投有望與預計明年3月或4月舉行的大選同步進行。
尼空進一步補充,憲法法院要求通過三階段全民公投推進修憲,以此契合2017年憲章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三階段流程各有明確定位:
第一階段公投聚焦“是否同意起草新憲法”,且議會必須先要求內閣將該問題提交選民表決,之后才能辯論授權新憲章起草程序的修正案;第二階段公投在議會完成法案審議后舉行,用于批準新增起草程序(包括新增第15/1章)的憲法修正案;第三階段則在憲章草案完成后開展,征求公眾對最終文本的批準意見。
不過憲法法院裁決也明確,在合適的情況下,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公投可同步舉行。
尼空特別強調議會的核心主導權:根據議會規定,首個公投問題必須由至少10名議員共同發起,且問題發起主體只能是議會,而非內閣。
他最終總結,整個流程的法律框架清晰明確:發起憲法公投的權力必須來自議會,這一要求既符合《全民公投法》規定,也與憲法法院裁決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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