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號
《太原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2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太原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了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5年10月24日通過的《太原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經營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以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相關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應急救援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設計和土建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管理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人落實電梯使用單位主體責任。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城鄉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信息化管理和服務平臺建設,匯集電梯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數據,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宣傳和引導。
中小學校、幼兒園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人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并協助、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考核評定、職業技能競賽等工作。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技術交流、咨詢建議等服務,開展行業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工作。
第八條 鼓勵對住宅區老舊電梯或者其部件實施更新或者技術升級。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維護保養等保險產品服務,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經營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與建筑物的結構特征、實際使用需求相適應,并滿足安全運行、應急救援、消防等要求。
鼓勵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和住宅電梯使用雙回路供電系統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第十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確保新增結構基礎與既有住宅基礎沉降變形符合相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和房屋主體結構連接處等部分采取防水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建筑、公共建筑、交通運輸設施等安裝電梯的,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在用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各通信運營企業申請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的全覆蓋,無償為電梯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和檢修提供便利條件。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在用電梯機房、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二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信息網絡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的監測裝置,并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運用遠程監測裝置,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三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其制造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如實記錄;
(二)對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三)保證所制造的電梯的配件供應,確保電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可追溯;
(四)明示電梯主要部件的價格、質量保證期限和維修價格;
(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電梯運行參數和故障記錄等信息;
(六)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等其他規定。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的正常修理、改造、維護保養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查驗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以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等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等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電梯,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電梯,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電梯。
第十五條 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制造安裝、銷售經營的電梯承擔保修責任。
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低于五年。在保修期內提供涉及電梯質量問題的修理服務,不得收取修理或者更換零部件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電梯存在制造、安裝質量問題的,電梯經營單位應當協助電梯使用單位與制造單位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等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存入安全技術檔案。
建設單位作為電梯使用單位,退出電梯使用管理時,應當向電梯所有權人或者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擅自使用。
第十七條 本市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業主自愿、政府引導、規范實施、保障安全的原則,采取措施創造條件,推動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加裝電梯協議中明確維護保養、更新、改造、修理等資金的分攤辦法。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有序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實際行使電梯使用管理權的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電梯使用單位: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是電梯使用單位;
(二)所有權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電梯屬于多個所有權人共有且自行管理的,共有人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
(三)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四)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人、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協調和督促所有權人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按規定保存;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維護保養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安全乘用圖形標識、緊急停止開關標識;
(四)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總監和安全員,對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監督并配合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對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本單位取得維護保養許可的,可以對其在用電梯實施維護保養;
(六)購買產品質量可追溯的電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零部件用于電梯修理;
(七)編制電梯自行檢測和定期檢驗計劃,落實電梯自行檢測、定期檢驗和后續整改等工作,并作出記錄;
(八)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救援服務的聯系暢通,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九)保持電梯安全平穩運行,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干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光照度等環境要求;
(十)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廣告顯示屏等電子設施,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十一)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二)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停止使用,在電梯出入口設置顯著的停用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十三)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人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
(二)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及時公開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相關信息;
(三)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檢測存在事故隱患的,及時告知所有權人,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
物業服務人不再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有權人或者新的物業服務人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相關資料,并配合做好承接查驗和變更登記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收取的電梯運行服務費,應當依法用于電梯日常運行電費、一般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
電梯運行服務費應當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經業主大會決定,利用電梯投放商業廣告的收入,可以優先用于支付電梯運行服務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布電梯運行服務費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加強使用安全管理,每日在電梯投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并對電梯安全狀態進行檢查確認,電梯運行時進行定期巡檢,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在人流高峰時段,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設置停用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
電梯擬停用一年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辦理停用手續;電梯重新啟用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乘用電梯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二)強行阻止電梯門關閉,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毀壞電梯通風、照明、專用操作按鈕以及緊急報警裝置等設施,涂改、污損、撕毀電梯使用標志、安全警示標志等;
(四)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五)攜帶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的危險物品等乘用電梯;
(六)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七)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發現乘用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電梯使用單位工作人員、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安裝阻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的裝置。
使用電梯運送裝飾裝修材料、建筑廢棄物或者大件物品的,應當及時與電梯使用單位聯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業主共同決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用于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未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所需費用由業主協商承擔、自行籌集或者續交該專項維修資金后申請使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簽訂或者終止維護保養合同后五日內,按照規定向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標準和承諾服務質量。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不得指派不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不得降低維護保養質量。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以及合同約定,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和檢查等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三)進行現場維護保養時,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落實現場安全保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四)發現電梯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換零部件)、更新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
(五)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確保有效應答并及時處置;
(六)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七)對電梯發生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記錄;
(八)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且至少保存四年;
(九)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等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指派本單位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進行作業。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條 本市推行使用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系統。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用二維碼、電子標簽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和質量進行記錄。
第三十一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和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建議,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在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定期檢驗之外的年份,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測。
第三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從事電梯檢驗、檢測活動,并在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傳輸更新檢驗、檢測數據。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及時整改并確認整改結果;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報告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一)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二)電梯經檢驗不合格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
(三)超過電梯檢驗、檢測有效期,電梯使用單位未實施檢驗、檢測仍繼續使用;
(四)從事電梯修理、維護保養的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第三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等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頻率高且影響正常使用;
(二)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
(三)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修理、改造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電梯的使用功能,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應急處置協調機制以及嚴重事故隱患排查機制,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同時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保持專用應急救助電話二十四小時暢通,運用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協同救援、培訓演練等聯動機制,推動電梯救援資源整合、效率提升。
第四十一條 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并立即趕赴現場,通知并協助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采取必要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發生電梯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等故障報告或者應急處置服務平臺指令后,應當立即指派維護保養人員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并及時向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報告應急救援情況。除不可抗力外,城市建成區內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一小時。救援結束后,應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內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四)安全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公益類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供監督檢查的技術支持和服務,或者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行為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服務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評價。
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以及聯合懲戒的依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和網絡舉報平臺等,受理并及時處理對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救援服務聯系暢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未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線索后,移交城鄉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城鄉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收取電梯運行服務費的,未將電梯運行服務費專款專用,或者未公示使用情況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發現違法線索后,移交城鄉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城鄉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程序,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中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來 源:山西日報
責任編輯:秦小茜
校 對:辛 云
值班主任:費 煜
值班編審: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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