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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事糾紛?
試試先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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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行調解?

先行調解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立案后、開庭審理前的重要糾紛化解環節。對于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民事糾紛,只要適宜調解且當事人不拒絕,法院將案件交由綜治中心、調解組織或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這一程序是為當事人打造的“高效解紛通道”既有司法保障,又簡化處理流程。
今年,松潘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撤訴率達67.85%,調解撤訴結案479件,用司法溫情化解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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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調解的好處


耗時更少、效率更高
調解的周期短,簡易程序7日內完成調解,普通程序15日內完成調解,雙方當事人同意的話還能延長30日,比傳統訴訟流程快得多,避免“久拖不決”。

成本更少、實惠更多
先行調解階段撤訴,無需交納訴訟費;調解時當庭履行不需要出具調解書的,無需交納訴訟費;達成調解后申請出具調解書,訴訟費減半收取;申請司法確認則免收訴訟費,還能暫緩預交訴訟費,大幅度降低維權成本。

程序更少、便利更多
立案后直接進入調解環節,無需等待開庭排期;調解方式靈活,不用反復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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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調解告知書

為推進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糾紛機制改革,快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提高司法效力,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我院將案情較為簡單的民事案件納入先行調解的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在提起訴訟時,您可接受導訴員的引導,在立案后,進入先行調解程序。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托相關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依據調解協議出具司法確認裁定書;當事人不同意經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自動進入審前準備程序,由本院法官負責調解,調解成功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上述文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先行調解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 自愿原則。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如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則終止調解程序,進入訴訟程序。
2. 合法原則。雙方當事人調解時應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3. 誠信原則。雙方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調解,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守信并自覺履行。
三、先行調解期限不計入訴訟時效,您的合法權利不會因選擇調解而受損;若調解不成,您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進行原有訴訟程序,原有維權路徑不受影響;調解過程中,您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配合調解員開展工作,共同推進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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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 IS COMING
一審一校:曾倩倩
二審二校:吳程晨
三審三校:譚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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