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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記者 葉紫 上海報道
12月5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風險因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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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持倉時間超過三年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的風險因子從0.3下調至0.27。該持倉時間根據過去六年加權平均持倉時間確定。
二、保險公司持倉時間超過兩年的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的風險因子從0.4下調至0.36。該持倉時間根據過去四年加權平均持倉時間確定。
三、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費風險因子從0.467下調至0.42,準備金風險因子從0.605下調至0.545。
四、保險公司應完善內部控制,準確計量投資股票持倉時間,持續提高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
五、保險公司應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準確計量各類風險資本要求,確保各項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六、其他文件關于上述業務風險因子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隨后,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為有效防范風險,引導保險公司提高長期投資管理能力,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更好發揮保險資金耐心資本作用,有效服務實體經濟,亟需完善償付能力相關標準,推動保險公司持續穩健經營。
二、《通知》對保險行業服務實體經濟有何影響?
答:一是《通知》針對保險公司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以及科創板股票的風險因子,根據持倉時間進行了差異化設置,以培育壯大耐心資本、支持科技創新。二是《通知》調整了保險公司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保費風險因子、準備金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加大對外貿企業支持力度、有效服務國家戰略。
三、《通知》規定的持倉時間如何計算?
答:以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為例,保險公司季度末持倉的科創板股票按照先進先出原則,采用加權平均的方式計算其過去四年持倉時間(超過四年的按照四年計算),持倉時間超過兩年的,適用風險因子0.36。
四、《通知》相關風險因子如何具體調整?
答:一是相關股票投資風險因子的調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市場風險最低資本》第二十六條中的基礎因子不變,特征系數K1保持不變,針對持倉時間超過三年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和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的具體板塊類別,以及持倉時間超過兩年的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相應調整特征系數K2。
二是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風險因子的調整。針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八條中適用的基礎因子進行調整,相關特征系數保持不變。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信息系統將同步進行相應調整。
有市場人士解釋稱,簡單說,調低保險公司的風險因子,相當于直接降低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占用,給險企資金松綁,從而為他們騰挪出更多的可投資資金,故被資本市場解讀為利好消息。
不過值得說明的是,政策“定向”調低的是滬深300指數成分股、中證紅利低波動100指數成分股以及科創板上市普通股,同時,上述標的分別要求持倉超過三年和兩年,引導長期投資的意圖更明顯。
編輯 | 梁景琴
終審 | 蘇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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