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在其“領土主權展示館”新增數份所謂“釣魚島歸屬文件”,試圖為非法主張站臺;與此同時,中國海警船2024年在釣魚島海域巡航已超300天,常態化執法力度持續增強。
當日方不斷拼湊“證據鏈”時,中國外交部屢次嚴斥其“斷章取義”,這份底氣并非空穴來風,而是植根于歷史鐵證、法理根基、實踐管控與國際共識的四維支撐,每一環都堅不可摧。
日本聲稱1884年“發現”釣魚島并認定其為“無主地”,這一說法早已被其本國歷史檔案戳穿。
根據日本外務省編撰的《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記載,1885年9月22日,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在給明治政府內務卿山縣有朋的調查報告中明確指出:“恐無疑系與《中山傳信錄》記載之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等屬同一島嶼。
若屬同一地方,則顯然不僅為清國冊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稱,作為琉球航海之目標。”這份文件清晰表明,日方早在130多年前就知曉釣魚島是中國已有命名的固有領土,所謂“無主地”純屬自欺欺人。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日本外務大臣井上馨1885年10月21日的復函進一步暴露其心虛。
他坦言:“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占臺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此刻若公然建立國標等舉策,必遭清國疑忌。”
這份密函揭示了日方明知釣魚島歸屬中國,卻因忌憚中方反應而不敢公開吞并的史實。
直到1894年甲午戰爭清朝敗局已定,日本才于1895年1月14日通過內閣秘密決議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隨后通過《馬關條約》割占臺灣及附屬島嶼。這種“趁火打劫”的竊取行為,在其官方檔案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罪證。
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則有著更悠久的歷史依據。早在明朝,釣魚島就已被納入中國海防管轄范圍。
1561年胡宗憲編纂的《籌海圖編》將釣魚島標注為中國海防要地,與臺灣、澎湖共同構成抵御倭寇的戰略防線。清朝康熙年間的《皇輿全覽圖》更明確將釣魚島劃入中國疆域。
這些史料形成的完整證據鏈,與日方檔案相互印證,共同指向一個事實:釣魚島自古就是中國領土。
日方試圖以《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作為主張釣魚島主權的法律依據,這完全是對國際法的曲解。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是美國等國家排除中國簽訂的片面媾和條約,中國政府當時就聲明其非法無效。
該條約第三條雖規定將西南諸島交由美國托管,但明確限定托管范圍為“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而釣魚島位于北緯25度至26度之間,且從未被納入琉球群島,顯然不在托管之列。
美國1972年將釣魚島“施政權”“歸還”日本的行為,屬于擅自處置中國領土,既無法律依據,也不具備國際法效力。
相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構成了確認釣魚島歸屬中國的國際法基石。
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
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進一步強調“《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作為二戰后國際秩序的重要法律文件,這兩個公告得到國際社會普遍承認,日本政府在1945年的《日本投降書》中也明確表示接受其條款。釣魚島作為臺灣附屬島嶼,自然隨臺灣一并歸還中國,這一法理邏輯不容置疑。
中國還通過國內立法不斷夯實主權基礎。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明確規定“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屬于中國領土。
2012年,中國政府公布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海基線,并向聯合國交存相關坐標表和海圖,完成了主權主張的法律程序。
這種“國際條約-國內立法-行政聲明”的三重閉環,使中國的主權立場在法理上無懈可擊。
日方所謂的“證據鏈”看似環環相扣,實則充斥著邏輯斷裂與事實扭曲,其核心主張在歷史考證與國際法框架下暴露出四大根本性破綻。這些破綻不僅揭示了日方論據的脆弱性,更反襯出中國主權主張的堅實基礎。
日本最核心的主張是1895年通過“無主地先占”將釣魚島納入版圖,但這一說法與其自身歷史行為和國際法原則形成雙重矛盾。
從事實層面看,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關于釣魚島的秘密決議,本身就暴露了其“偷竊”本質——若確為無主地,何必采用“秘密”方式操作?
這份決議出臺時,甲午戰爭已近尾聲,清朝敗局已定,日本外務省檔案明確記載此前因“恐遭清國疑忌”而不敢公開吞并,足見其深知釣魚島并非無主地。
從國際法角度,“先占”原則要求必須對“無主地”實施有效管轄,但日方在1885年至1895年間未進行任何行政管轄,反而在1969年釣魚島海域發現石油后才倉促建立標樁,這種“遲來的管轄”完全不符合先占原則的時效要求。
更關鍵的是,日本1896年將釣魚島編入沖繩縣的政令,是在《馬關條約》割占臺灣之后實施的,本質上屬于對中國領土的后續非法處置,而非合法先占。
日方頻繁引用中國歷史文獻作為“佐證”,卻陷入“選擇性解讀”的史學誤區。典型案例包括1920年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的“感謝狀”、1958年中國出版的《世界地圖集》和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
對于1920年的感謝狀,日方聲稱其中“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的表述是中國承認主權的證據,但該文件存在兩處致命缺陷:
一是提及的“和洋島”在中日兩國史料中均無記載,島名真實性存疑;二是1920年處于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時期,當時的官方表述必然受殖民當局影響,不能代表中國政府的主權立場。
針對1958年地圖,日方刻意隱瞞扉頁注明的“根據解放前申報地圖繪制”這一關鍵說明,忽視了1941年《申報》已被日軍接管的歷史背景,將殖民時期地圖誤讀為新中國政府立場。
而1969年分省地圖更能體現日方的曲解——該圖通過“破圖框”設計將釣魚島劃入臺灣省版圖,日方卻僅抓住“尖閣群島”的標注大做文章,完全無視地圖的整體主權歸屬邏輯。這種“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解讀方式,在史學研究中早已被摒棄。
日方將《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作為法律依據,實則暴露其對國際法基本準則的漠視。
1951年《舊金山和約》是排除中國的片面條約,中國政府始終聲明其非法無效。該條約第三條雖規定美國托管西南諸島,但明確限定范圍為“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而釣魚島位于北緯25度至26度之間,且從未被納入琉球群島,顯然不在托管之列。
1953年美國陸軍少將David.A.D.Ogden發布的“第27號令”擅自將釣魚島劃入琉球托管區,屬于越權擴大托管范圍,本身就違反《舊金山和約》的授權邊界。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1971年美日簽署“歸還沖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多次聲明“不影響任何一方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承認其僅移交“施政權”而非“主權”。
這種“自己承認不合法的證據”,卻被日方當作主權依據,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關于領土主權不可擅自處分的基本原則。
日方近年強調對釣魚島的“實效控制”,但這一主張既無歷史合法性,也不符合國際法關于“主權先于控制”的原則。
從事實對比看,中國海警船2024年在釣魚島海域巡航已超300天,常態化執法力度持續增強,而日方所謂的“控制”始于1969年發現石油資源后的倉促建標,兩者在時間連續性和主權基礎上存在本質區別。
國際法明確規定,非法行為不能產生合法權利,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等判例中多次強調,“實效控制”必須建立在合法基礎之上。
日方的“控制”源于1895年的非法竊取,屬于“非法占有”的延續,而非合法的主權行使。
此外,中國政府通過公布領海基線、制定《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法律行動,已完成主權主張的全部法律程序,相比之下,日方的行政措施始終缺乏國際法認可的主權來源。
中方的主權主張不僅有歷史與法理支撐,更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
二戰后形成的國際秩序文件構成了共識基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共同確認了臺灣及附屬島嶼歸還中國的事實,這一立場得到聯合國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承認。
即便是美國,也在1971年的聲明中明確釣魚島主權爭議“應由當事方解決”,未承認日本的主權主張。
在當代國際社會,越來越多國家明確支持中國的主權立場。
2025年11月,緬甸外交部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尊重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主張”,柬埔寨首相洪森強調“主權問題沒有商量和妥協的余地”。
東盟外長非正式會議公報也明確指出“處理爭議需以國際法和歷史事實為依據”,拒絕支持日方主張。
這些表態充分說明,尊重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是國際社會的正義之聲,日方試圖通過拼湊證據改變事實的做法,在多邊體系中注定無法得逞。
從歷史檔案的自我矛盾到國際法理的根本缺陷,從證據解讀的斷章取義到國際共識的明確否定,日方的所謂“證據鏈”在中方的四維支撐面前不堪一擊。
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是歷史形成的事實,是國際法確認的結果,更是中國政府和人民堅定維護的核心利益。
無論日方如何拼湊證據、制造事端,都無法改變釣魚島屬于中國的鐵一般的事實,這正是中國外交部敢于嚴斥其“斷章取義”的最大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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