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看到有人躺地上流血,你敢不敢扶?”
最近,鄭州外賣小哥劉先生用實際行動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然后,好心的行為換來的不是感謝,而是一場讓他身心俱疲的“碰瓷”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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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件令人氣憤的新聞一出,就引出罵聲一片,做好人為什么這么難?
01
好心扶人,反被當肇事者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前段時間,河南鄭州的劉先生騎著電動車送餐,剛拐進快車道,就看見個女子蜷在地上,手背全是血,看著特別嚇人。
他沒多想,立馬停車跑過去扶人。
可誰能想到,手剛碰到對方胳膊,女子突然拽住他的衣角,聲音拔高:“就是你撞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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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當時就懵了。沒等他解釋,女子的家屬也趕來了,三兩下圍住他的電動車,說什么都不讓走。
“警察沒說你沒責任,你就不能動!”“趕緊讓交警給你開無責證明,不然這事沒完。”
他掏出手機想調自己的行車記錄,跟對方講事情經過,可家屬根本不買賬,還拋下一句“我們也是有頭有臉的人”,言外之意像是在說“我們絕不會訛你”。
這句侮辱性極強的話讓人很無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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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患有腎病綜合征,每天跑十幾個小時外賣,就是為了掙買藥錢。
這一耽擱,3單外賣全超時,罰了100塊不說,租的電動車還被交警扣了,還得往交警隊跑。
“我就是想做件好事,怎么就成了肇事者?”他跟交警說這話時,眼圈都是紅的。
還好,監控攝像頭記下了全程, 畫面里清清楚楚顯示女子是自己摔倒的,劉先生純屬路過幫忙。
真相大白后,女子總算松了口,帶著錦州特產來道歉,賠了150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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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劉先生這幾天受的罪、誤的工,哪是這點錢能補回來的!
02
19年了,我們還困在“扶不扶”的怪圈里
這事結局算幸運的,但評論區里卻滿是不平:“要是沒監控,小哥是不是就百口莫辯了?”“下次再遇到這種事,他還敢伸手嗎?”
說到這里,不得不說19年前的彭宇案。
2006年,南京青年彭宇扶了摔倒的老人,反被起訴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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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多年后真相浮出水面,彭宇承認當時確實和老人有碰撞,但當年判決里法官的一段話,至今都引發很大爭議:
“如果是見義勇為,更該抓住撞人的人,而不只是扶起來;家人來了也該自行離開,沒必要留在現場。”
就這么幾句話,把“助人為樂”和“理虧心虛”劃了等號。
后來法官那句傳遍全網的“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
雖然沒出現在判決書里,卻成了很多人訛人的底氣,也成了好人的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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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類似做好事卻最終變成扯皮事件真的很多:
沈陽藥店老板給昏倒的老人做心肺復蘇,壓斷了12根肋骨,被家屬告上法庭索賠;
張先生免費捎鄰居上下班,出了車禍后被索賠25萬,法院判他擔70%的責任。
不是大家不想當好人,是“好心的代價”太沉重。就像有網友說的:
“扶一個人,可能要花幾萬塊訴訟費,丟了工作,甚至被網暴。可訛一個人,大不了道個歉,成本太低了。”
更讓人無奈的是,現在幫人都得先“自證清白”:扶人前先拍視頻,喊周圍人當證人,甚至得先報警再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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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人心變冷漠了,是大家怕了,怕自己的善意,變成別人拿捏自己的工具。
03
別讓好人寒心:幫人有技巧,法律有撐腰
有人說,“扶不扶”的難題,本質是信任危機。
但其實,我們既能守住善意,也能保護好自己。
尤其是《民法典》實施后,法律早給好心人備好了“護身符”。
先劃個重點:《民法典》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簡單來說,只要你是真心幫忙,哪怕救人時不小心碰傷對方,也不用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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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沈陽藥店老板那樣的情況,如果放在現在,法院肯定會判他無責。
當然,保護自己的技巧也得記牢,幫人之前做好這幾步,能少很多麻煩:
第一,先“留證”再動手。
遇到有人需要幫忙,別慌著上前,先打開手機錄音錄像,對著現場拍一圈,說明“我現在要幫忙,這人是自己摔倒的”。
如果周圍有路人,喊一句“麻煩大家做個見證”,既能找人幫忙,也能留好證人。
第二,優先“借力”不“硬扛”。
馬上打120和110,說清楚地點和情況。要是對方有意識,用他的手機聯系家屬,別用自己的手機,避免后續說不清。
如果對方受傷嚴重,別隨便挪動,等專業醫護人員來處理,以免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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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訛了別認慫。
要是真遇到反咬一口的情況,別跟對方糾纏,直接找交警或警察,調監控、找證人。
如果對方索要賠償,讓他走法律程序,咱們手里有證據,根本不用怕。
誰都有需要幫忙的時候。
今天你路過摔倒的人選擇伸手,明天你的家人遇到困難,才會有人愿意搭把手。
善意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不是要么不顧一切沖上去,要么冷漠地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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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保護再伸手,既守住良心,也護住自己——這才是我們該有的態度。
希望有一天,“扶不扶”不再是難題,好人不用再擔心被訛,善意能放心地傳遞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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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等風來
兩個孩子的職場媽媽,左手執筆右手帶娃,喜歡讀書、寫作、畫畫、堅信即便生活一地雞毛,內心也要擁有自己向往的詩和遠方,關注我,持續給您提供更多育兒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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