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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包括吸毒、嫖娼在內的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引起社會關注。更廣泛的思考和探討,還在持續。有人認為,因專家贊成才導致封存入法,小心“專家誤國”;所謂的“專家”針鋒相對提出質疑,認為“專家對立法影響有限”。
這一點,我挺專家。因為,她很實誠,這次說的對,有限,確實有限,很有限
實踐出真知,特別是法律這種應用性極強的學科。“坐在辦公室里想,都是主意、全是辦法。放到實踐上一用,一無是處、一地雞毛。”
我數了數,法學圈脫去外衣光環,有本事、有見地、能解決問題的專家,都是密切聯系實際,時刻關注實踐動態的。真正的專家,應該像已故法學家王作富先生說的那樣:“我最擔心的,是我的研究對實踐沒有價值。”
由吸毒記錄封存,現在又引起了對“吸毒該不該入罪”的爭論。有的認為,吸毒不單純是自己的事,也危害社會,該像醉駕一樣入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吸毒主要還是自己的事,單純吸毒僅是違法不是犯罪。“如果吸毒這種慢性自殺是犯罪,自傷自殘快速自殺該不該是犯罪?”
如果詳細列舉,兩方肯定還有更多更細,也更“專業”的意見和理由。
但結果一定是,誰都無法說服誰。
比如:“吸毒危害別人嗎?”
可以回答:“危害!沒有市場就沒有買賣,沒有吸就沒有走私、運輸和販賣。”
也可以回答:“沒有危害!單純自己吸,別人都不知道,怎么危害別人?而且沒有賣就沒有買,賣才是買的源頭。”
兩種觀點都忽視了幾個問題:一個是,是不是只有入罪,才能矯治吸毒?另一個是,作為犯罪處理,是不是更有利于矯治吸毒,并從整體上促進禁毒工作。最后一個是,現有法律體系對吸毒者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是更好滿足了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目的,是不是更有針對性?
“禁毒法,禁毒法。禁毒法!”重要的事情說三遍。這么重要的法律,都不學不用。空談入罪或者不入罪的理由,讓人覺得“專家誤國”很難,但“專家不專”很易;“專家思路”有限,但“嘴巴無界”。
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勞教所都統一改成了強制隔離戒毒所。從實質待遇和強制程度看,強制隔離戒毒與監獄差別不大。只是針對吸毒成癮人員的特殊性,專門有針對性的隔離和戒斷措施。比如:對毒癮發作的,有專門的軟包房間供他“發作”;定期發放戒斷藥品;進行針對戒斷毒癮的專門教育和培訓;強制隔離期滿,有專門的醫生進行診斷評估;等等。
由上可以說,從實質處理看,吸毒成癮,已“不是犯罪,勝似犯罪”。如果從適用程序上看,就更是這樣了。
強制隔離戒毒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無需司法程序和法院審判,由公安機關決定,即可送交執行。而且強制隔離戒毒為期最長三年。三年內戒斷的,經診斷評估確認,可以提前解除隔離、轉社區康復;診斷評估不符合條件的,三年內不解除隔離。三年后發現復吸,仍還可以再強制隔離戒毒,循環強制。
反過來看,把吸毒入罪后,投入監獄,會怎么樣呢?
“他們是重罪還是輕罪?判太重,無法滿足罪刑均衡需要,也會造成各罪間的量刑失衡。肯定不合適。判太輕,弄個一年半載,戒不斷就出來了,對他好還是對社會有益?”“出來再吸,再費盡司法程序,給他判刑,以致周而復始嗎?”
“他們能不能與其他罪犯一并羈押?他們毒癮發作后,會不會成為監室里的不穩定因素?會不會引發交叉傳染?”
“監獄能不能對他們進行針對性的戒斷治療?對他們進行專門的戒斷治療,怎么關押?如果特殊關押,那與現在的強制隔離戒毒所的關押還有什么區別?”
“作犯罪處理,都要經過法院審判,而這種審判僅是集中在識別“吸毒成癮人員”身份。如此簡單的審判,有沒有必要和價值?”
“把這種識別留給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并設置不服的行政復議程序是不是更好?”
提這些問題,并不是表明我贊成不入罪。而是說,入罪與不入罪的爭論根本就沒有價值
就現在的法律框架來說,吸毒成癮,已“不是犯罪,勝似犯罪”。而且對他們全流程的識別、收押、矯正、診斷、治療,已經有了有針對性的成熟做法。研究的重點,應該是怎么把現有法律規定嚴格落到實處。先從落實所謂的“專家”學法懂法開始。
所以,不要說什么“專家誤國”。這對“專家”來說,太奢侈。有些“專家”不懂法,只是嘴大敢說而又經常“正確”而已。只是這個“正確”,僅是她自以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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