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審結一起因未成年人違規騎馬進入機動車道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24年6月30日,11歲少年阿某在賽馬場觀看完比賽后,騎馬沿機動車道返家途中,與葉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葉某重傷,5日后搶救無效死亡,涉事馬匹與摩托車亦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阿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葉某承擔次要責任。
因賠償協商未果,今年6月9日,葉某家屬向特克斯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某的法定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00余萬元。
8月20日,特克斯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為128萬元,根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判決葉某自行承擔30%的損失,即38.4萬元,阿某法定監護人賠償70%的損失,即89.6萬元。
阿某法定監護人認為,葉某存在無證駕駛摩托車且車速過快的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葉某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于9月5日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重新認定責任主體與份額。
伊犁州分院二審認為,交管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雙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該認定書具有法律效力。上訴人主張葉某應承擔主要責任缺乏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1月10日,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石榴云/新疆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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