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公司相關處理,一名員工在朋友圈指責公司,公司為此告上法院討說法。12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該案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最終判決員工涉案言論不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2022年11月18日,羅某淇使用其私人微信號發布廣東某數字公司行政人員與其微信對話的截圖,配文:“公司疫情發不出工資找事”,并使用侮辱字眼。朋友圈配圖顯示該公司行政人員向羅某淇發出“每一部手機每天扣罰1000元!自2022年11月17日起算”。
該公司另一位員工在該朋友圈下評論:“我謹代表公司向你嚴正聲明:1.你的朋友圈扭曲基本事實……公司目前經營正常,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情況。”
2022年11月22日,羅某淇使用其私人微信號發布廣東某數字公司出具的《警示告知函》的截圖,并配文:“公司規定大于法?”羅某淇在該朋友圈下評論“認住這個公司避坑啊”“他們這種眼睛分不出貓狗,本人也很想笑”等內容。
2022年11月22日,廣東某數字公司使用公司微信賬號發布朋友圈消息:“11月18日我司員工羅某淇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表對公司的不實言論及侮辱性語言,她的行為違背了基本的職業操守和員工行為準則……”
2022年11月18日至11月24日期間,廣東某數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賢多次發信息使用貶損人格詞匯辱罵羅某淇,并通過其微信回復微信好友對廣東某數字技術公司發布的案涉朋友圈和關于羅某淇的詢問,對“某副總裁”稱羅某淇“素質很低、沒職業操守”“社會上混的,公司對她又不薄”等,對“某董事長”的相關詢問回復稱“這女的職業素養很差”“無底線”等。
羅某淇發布爭議言論時,與廣東某數字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一審庭審中,羅某淇稱其發布的案涉朋友圈已經作了隱藏處理,廣東某數字公司確認截至一審庭審時已經無法查看案涉朋友圈的內容。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羅某淇發布案涉朋友圈的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駁回廣東某數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羅某淇侵害了廣東某數字公司的名譽權,改判羅某淇承擔侵權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羅某淇的部分言論雖有不實之處,但在羅某淇與廣東某數字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到羅某淇的過錯程度顯著輕微、言論影響范圍有限及未對廣東某數字公司造成嚴重損害后果,認定羅某淇的案涉言論不構成對廣東某數字公司的名譽權侵權。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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