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鑒于事發后,原告配合傳喚并承認自己發表不當言論,經批評教育后有認錯情形,被告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而被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系明顯處罰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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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2019)湘0523行初55號行政判決書
當事人
原告黎某,男,1976年出生,職業律師
被告邵陽縣公安局
案件審理經過
原告黎某不服被告邵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于2019年4月1日向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邵陽縣公安局于2019年4月9日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2019)湘0503行初13號行政裁定書,將本案移送邵陽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陳順華擔任審判長(兼主審)與人民陪審員劉波、李金榮組成合議庭,法官助理陳燕參與庭審,于2019年5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唐婷擔任法庭記錄。原告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黎某平到庭參加了訴訟。經合議庭評議,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行政處罰經過
被告邵陽縣公安局以2019年1月27日10時許,城關派出所民警在塘渡口鎮峽山社區李家院子處置一起警情時,遭到一方當事人哥哥黎某的辱罵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當日作出邵公(治)決字[2019]第00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黎某行政拘留五日。
原告訴稱:不知對方是國家工作人員且正在依法執行職務
原告黎某訴稱:一、2019年1月27日,原告親人因相鄰的加油站非法侵占其宅基地一事而與加油站相關人員理論,原告恰逢回家探親,遂上前要求加油站提供相關審批手續,這時一名身著黑色羽絨服、黑褲子和黑布鞋的人(事后才知曉其是城關派出所干警王某書)講原告哥哥的房屋不是原告哥哥的,原告一時生氣就講了一句口頭禪。后來原告就被傳喚至城關派出所。被告對原告作出了邵公(治)決字[2019]第00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行政拘留五日。
二、由于王某書在執法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并未依法著裝,故原告并非有明知對方是國家工作人員且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的主觀故意,也未實施任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即使順口說了一句口頭禪,其情節亦未達到嚴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程度。綜上,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邵公(治)決字[2019]第00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原告黎宏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略)
被告邵陽縣公安局辯稱,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都不成立。一、1、民警王某書當天未著裝出警,是根據實際的警情需要。2、案發當天,原告應當知曉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二、對原告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三、對原告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被告對原告的行政處罰,嚴格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履行了受案、告知、決定等程序,并進行了宣告與送達。綜上,被告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邵陽縣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證明行政行為合法的以下證據、依據:(略)
被告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是:(略)原告對被告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并綜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當庭陳述,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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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事實
根據采信的證據,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審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實:
原告黎某之兄黎某華系邵陽縣塘渡口鎮峽山社區李子坪居民,因為附近的邵陽縣某某某加油站未辦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就開工建設,黎某華等人認為加油站侵占其土地且未合理賠償,多次阻止施工,雙方產生糾紛。
邵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分別于2019年1月24、1月25日、1月26日三次出警,現場做雙方的調解工作。2019年1月27日上午8時許,該加油站進行施工時,再次遭到附近居民的阻止。著便裝的城關鎮派出所民警王某書在接到110出警命令后,便駕駛警車攜同兩名身著制服的輔警赴現場處警。
到現場之后,王某書做群眾的工作,聽取雙方的想法,發表了自己的意見,周圍群眾都明白王某書是警察身份。過了一段時間后,原告黎某一個人來到施工現場,提出要施工方出示有關手續,不應當馬上施工,出言不遜。
在此過程中,黎某與王某書進行對話時語氣粗暴,還講了王某書“哈哈歹歹”(方言,意思是傻瓜)。王某書口頭傳喚黎某,原告黎某配合被告的傳喚,邵陽縣公安局塘渡口鎮派出所將此案移交邵陽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在公安局紅石執法辦案區,黎某在詢問筆錄中表示“哈哈歹歹”系邵陽市人的口頭禪,他不應該那樣講。
2019年1月27日,被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邵公(治)決字[2019]第00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對黎某行政拘留五日。原告黎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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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邵陽縣公安局對其轄區范圍內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具有進行處理的權限。公安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本案中原告黎某講民警王某書一句“哈哈歹歹”的事實,雙方均無爭議。從視頻資料中可以看出,公安民警王某書攜帶輔警先于原告來到施工現場,到場后聽取各方人員的訴求,周圍群眾都清楚王某書的警察身份,應認定王某書及輔警們系依法執行職務。
在公安機關出警制止相鄰糾紛升級惡化時,糾紛各方及旁觀人員均應當支持和配合,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原告作為糾紛一方人員的親弟弟,本身也是一個法律工作者,在被告工作人員現場勸解、制止近一個小時后趕到現場時,本應主動配合公安人員做好其親屬不得采取以阻工方式解決糾紛的工作,而原告到場后有幫腔擴大事態的言行,并出言不遜,侮辱執法人員人格,其行為具有違法性。
鑒于事發后,原告配合傳喚并承認自己發表不當言論,經批評教育后有認錯情形,被告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而被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系明顯處罰不當。
綜上,被告作出的邵公(治)決字[2019]第00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結果有失公正,應予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邵陽縣公安局作出的邵公(治)決字[2019]第0082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邵陽縣公安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或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4份,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時間: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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