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仲裁裁決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常以 “仲裁程序違法”“裁決實體不公”“證據偽造” 等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執行申請,部分執行法院也存在以該類事由主動駁回申請的情況,導致程序適用混亂。
那么,法院能否以仲裁裁決有程序問題或實體爭議為由駁回執行申請?
最高院在《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黃某其他案由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執行階段的司法審查應遵循 “有限干預” 原則,避免對仲裁實體問題進行實質性審理。駁回仲裁執行申請的法定事由僅針對仲裁裁決本身的明確性與可執行性,不能以仲裁程序合法性、實體爭議性質、當事人經營合規性等超出執行審查范疇的問題為由駁回執行申請。
本案焦點問題為:某甲公司依據12333號裁決申請強制執行,銀川中院裁定駁回其執行申請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駁回仲裁執行申請的法定事由為:“(一)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二)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四)行為履行的標準、對象、范圍不明確。”
本案中,某甲公司據以申請執行的12333號裁決權利義務主體和金錢給付內容明確具體,銀川中院認為某乙公司發放小額貸款超出經營范圍、擾亂金融秩序、未對被執行人風險承受能力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網絡仲裁未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基本權利等事由,均非以上駁回執行申請的法定事由。銀川中院和寧夏高院認為本案應駁回某甲公司的執行申請,缺乏事實依據。
其次,銀川中院認為某乙公司發放小額貸款超出經營范圍、擾亂金融秩序、未對被執行人風險承受能力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等,實際上是認為仲裁裁決執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銀川中院認為網絡仲裁未充分保障被執行人基本權利,應屬于被執行人依法申請不予執行后的審查事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被申請人申請認定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依職權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結論均應為不予執行,而非駁回執行申請。銀川中院裁定駁回某甲公司的執行申請,寧夏高院予以維持,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綜上所述,寧夏高院(2024)寧執復69號執行裁定、銀川中院(2024)寧01執154號執行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仲裁裁決的程序問題(如未保障答辯權、程序違規)與實體爭議(如證據偽造、超出仲裁請求),均不屬于駁回執行申請的法定事由,不得作為法院駁回執行申請的依據。執行法院若以該類事由直接駁回執行申請,屬于程序違法,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復議、監督程序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