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商業往來或日常交往中,常有單位或個人因 “人情幫助”“臨時周轉” 等原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銀行賬戶(含微信、支付寶賬戶),卻忽視了背后潛在的法律風險。
那么,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銀行賬戶的,要擔責嗎?
最高院在《劉洋與岳桂珍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本案焦點是:劉洋申請再審的事由是否成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本案中,劉洋認可案涉銀行賬戶由其母親郭翠萍長期持有使用,無論該賬戶系其自行開戶還是郭翠萍代為開戶,均為劉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劉洋將其交由郭翠萍使用,即意味著同意將該賬戶出借給郭翠萍使用。作為銀行賬戶出借人,二審法院將其列為共同訴訟人,符合前述規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帳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案涉借款用于郭翠萍家庭煤礦生產經營,劉洋名下曾有多套家庭出資購買的住房,劉洋系其家庭煤礦生產經營的參與者和受益者。二審判決劉洋對以其個人銀行賬戶接收的用于家庭煤礦生產經營的借款518萬元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劉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
周軍律師提醒,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銀行 / 微信 / 支付寶賬戶,本質是讓渡自身的公示公信力,法律原則上要求承擔責任 —— 出借合同專用章多為連帶責任,出借業務介紹信多為連帶責任,出借賬戶多為補充責任。僅在 “無過錯被冒用”“債權人明知借用”“惡意串通” 三種情形下可免責。建議單位和個人堅決拒絕此類出借行為,確需協助的,應通過合法途徑(如出具正式授權委托書、簽訂三方協議)規范操作;若已出借,需留存完整證據,以便后續主張無過錯免責。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