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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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案外人異議、再審、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等情形引發執行中止時,當事人常困惑于遲延履行期間的逾期利息是否需要繼續計算。
那么,中止執行期間,還要繼續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逾期利息嗎?
中止執行屬于法院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的制度規定,并不代表執行依據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或豁免履行義務,所以中止執行期間原則上應計入遲延履行期間并計算逾期利息。
只有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才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在《張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與龍婧其他執行執行異議案》中,
法院認為: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由此可知,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自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本是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如果執行依據的法律效力未被推翻,被執行人就應當依法履行債務。
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暫緩執行,均屬于法院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的制度規定,但這并不代表執行依據的法律效力被否定,更不等于被執行人被豁免履行義務進而無須承擔遲延履行的責任。即使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決定暫緩執行,如果不涉及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則被執行人當然負有自覺主動履行債務的義務。
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是暫緩執行通常有多種原因,并非執行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決定暫緩執行的所有情形都影響計算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產生的債務利息。如果執行依據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受任何影響,只是因為執行過程中出現法定事由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程序暫時無法繼續進行的,就意味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并沒有受到有效挑戰。于此情形下,被執行人仍然應當依法承擔遲延履行的法律責任,即必須一并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這是因為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依據在于生效法律文書。
因此,在執行依據的法律效力沒有被諸如再審、審查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等法定程序予以審查的情況下,原則上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暫緩執行的期間都應當計入遲延履行期間,而不能僅僅因為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決定暫緩執行而免除被執行人的這項遲延履行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周軍律師提醒,只有滿足“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暫緩執行的期間”以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的“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的法律要件,才能產生“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法律后果。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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