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片面信息的初步判斷,在社交媒體特有的傳播生態中被急劇放大,再加上匿名環境帶來的責任分散、群體極化導致的觀點極端化,共同形成了法不責眾的輿論暴力。
◆平臺在防治網絡暴力方面作用最為直接和迅速,因此必須履行其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
◆對于鄧女士公益行為被誤解的遭遇,現有法律體系已為保護善意提供了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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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易得香制作)
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鄧女士來說,一場鋪天蓋地的網暴讓她始料未及——在一次尋常的登山活動中,鄧女士因背包和滑雪服上懸掛著未摘的吊牌,被網友解讀為“故意保留吊牌意圖先用后退貨”的“吊牌姐”,其社交平臺賬號私信、評論區幾乎全是謾罵,“惡意退貨”“白嫖”“活不起就別活了”……還有網友對其進行容貌攻擊和“地域黑”。
事后,鄧女士發視頻澄清,其背包是2025年9月購入的,掛件系商家自帶的普通牌子;滑雪服購于2023年,早過了退貨期,且衣服上的吊牌是失聯兒童尋親卡,因為想為公益事業盡一份微薄之力,所以一直沒摘。
事件的反轉來得如此出人意料,不少網友紛紛通過私信向鄧女士道歉,也有人表示,應該嚴懲網暴者。
質疑與網暴的邊界在哪里?
此次事件中,那些打著“監督消費者惡行”旗號,毫無根據地攻擊鄧女士的網友是否涉嫌違法?如何界定質疑鄧女士“惡意退貨”是否構成網絡暴力?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馮勖律師從法律角度作出專業解析。
馮勖指出,部分網友在無事實依據情況下,捏造鄧女士“惡意退貨”等虛假信息,或發表“吊牌戰士”“活不起別活”等侮辱性言論,涉嫌侵犯鄧女士名譽權。如有個別網友公開鄧女士個人隱私信息,則可能進一步侵犯其隱私權。
“依據民法典,鄧女士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刪除言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可主張賠償損失。同時,她也可要求網絡平臺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馮勖解釋道。
針對網民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馮勖指出,言論自由須以合法為前提。“質疑”應基于事實進行詢問,而“網暴”則表現為無事實依據的惡意揣測與人身攻擊,二者在主觀意圖與言論真實性上有本質區別。
對于普通公眾面臨網絡暴力時應如何應對,馮勖提出四點建議:第一,保持冷靜,通過截圖、錄屏等方式完整保存證據,必要時進行公證;第二,及時向平臺投訴,要求刪除侵權內容并保留記錄;第三,謹慎公開回應,優先通過官方渠道或委托律師發表聲明;第四,如情節嚴重,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馮勖強調,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時應尊重他人合法權益。網絡平臺也須切實履行管理責任,共建清朗網絡環境。受害人則應勇敢、理性地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權利的行使止于他人權利之界,任何超出事實依據的惡意揣測與人身攻擊,都不再受法律保護。
透視沉浸在“正義幻覺”中的網友
為何一個普通的吊牌會引發如此大規模的非理性攻擊?這反映了怎樣的社會心態和群體心理?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博士、廣州商學院法律心理學研究院副教授張蔚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從社會心理學角度剖析了這場風波的生成邏輯。
在張蔚看來,這場風波的起點是“信息不完整”觸發的認知捷徑。“當公眾僅憑‘不摘吊牌’這個孤立元素進行判斷時,很容易啟動‘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這種基于片面信息的初步判斷,在社交媒體特有的傳播生態中被急劇放大,再加上匿名環境帶來的責任分散、群體極化導致的觀點極端化,共同形成了法不責眾的輿論暴力。
張蔚指出:“吊牌在這個過程中完成了符號異化——從一個普通物品變成了不道德行為的代表,網絡空間由此完成了一場快速的‘道德審判’。”
更值得關注的是,由于“首因效應”的存在,這種負面標簽一旦形成便難以徹底消除。“即使后續澄清事實,此次事件對鄧女士造成的傷害也難以完全彌補。而算法對情緒化內容的偏好,更加速了碎片化虛假信息的傳播,加劇了社會群體的對立。”張蔚分析,當網絡攻擊從對吊牌本身的質疑,轉向對當事人容貌、地域等個人特征的攻擊時,標志著網絡暴力已進入更危險的階段。
張蔚分析,這背后存在三重心理機制的疊加效應:匿名環境下的“去個性化”狀態降低了個體的道德約束力;基于刻板印象的“內外群體偏差”催生了地域歧視等行為;而網絡空間中負面信息的“情緒傳播價值”,則讓部分參與者沉浸在“正義幻覺”中,將攻擊行為合理化為“替天行道”。
“這些心理機制共同作用,使得討論從事實層面滑向人身攻擊,零星的非理性言論匯聚成群體性傷害。”張蔚強調。
面對頻發的“想象式攻擊”,如何構建更健康的網絡環境?張蔚提出了三維治理思路。在法律層面,需要將《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切實落地,為網絡行為劃清紅線;在平臺責任方面,社交媒體應優化內容識別處置機制,完善舉報反饋流程,特別要防范“算法暴力”造成的信息繭房和情緒煽動;而在公眾素養層面,則需要培養網民的審慎求證意識和換位思考能力,從源頭上減少非理性情緒的傳播。
平臺應建立網絡暴力預警機制
“吊牌姐”事件在短時間內迅速發酵,以致當事人鄧女士遭遇了始料未及的網暴。那么,與之相關的網絡平臺是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管理義務?對此,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鄭寧教授指出,針對此類事件,網絡平臺有責任建立相應的預警與識別機制,并在治理過程中承擔起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
鄭寧表示,網絡平臺建立網絡暴力預警機制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2024年,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其中第13條指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信息預警模型,綜合事件類別、針對主體、參與人數、信息內容、發布頻次、環節場景、舉報投訴等因素,及時發現預警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存在網絡暴力信息風險的,應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并對異常賬號及時采取真實身份信息動態核驗、彈窗提示、違規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發現相關信息內容瀏覽、搜索、評論、舉報量顯著增長等情形的,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鄭寧認為,網絡平臺通過數據監測與“AI+人工”審核來識別網暴信號是可行的。她強調:“平臺在防治網絡暴力方面作用最為直接和迅速,因此必須履行其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
對于如何判斷網友言論是否構成網絡暴力,鄭寧指出,平臺應依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第32條,綜合運用機器算法與人工審核,結合言論的集中程度、內容攻擊性及危害結果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鄭寧進一步闡述了規范的處理流程:平臺應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并在受理后及時響應。在研判處置階段,需對信息進行分類處理,一旦認定為網暴信息,應立即刪除、屏蔽或斷鏈,并對違規賬號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平臺應主動為用戶設置防護功能,并在高風險情形下啟動保護救助機制,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處理完畢后,需向舉報人反饋結果并做好記錄歸檔。
鄭寧告訴記者,在實操過程中,平臺在治理網絡暴力時仍面臨諸多挑戰,包括暴力信息因使用諧音、變體而難以界定,審核系統建設成本高昂,跨平臺協同治理困難,以及惡意舉報缺乏懲戒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鄭寧提出應推動“多元共治”:一方面,平臺應與公安、網信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并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為受害者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需加強公眾的媒介素養教育。在技術上,應開發更精準的語義分析與行為識別模型。在規則上,可由行業協會牽頭制定清晰的判定指南并建立“黑名單”制度,實現“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對于鄧女士公益行為被誤解的遭遇,鄭寧認為,現有法律體系已為保護善意提供了支撐。民法典對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侮辱、誹謗行為的處罰規定,為受害者追究侵權者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她指出,若平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導致損害擴大,也須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鄭寧最后總結道,網絡暴力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僅依賴法律,還必須結合技術升級與公民教育,形成多方合力,才能有效遏制網絡暴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將善意傳遞下去
事后,滑雪服品牌方也出面證實,鄧女士的滑雪服購于兩年前。該品牌創立僅四年,但其公益尋親吊牌已更換三批,鄧女士購買的衣服系第二批吊牌。為感謝鄧女士支持該品牌的公益行為,并將善意傳遞下去,品牌方還贈送她一套全新的滑雪服和帽子。
針對此次事件中涉及的公益尋親吊牌,張蔚肯定了企業附贈公益信息的社會價值,“這種創新做法將商業場景轉化為公益傳播節點,有效提升了公眾對失蹤兒童等社會議題的關注度,編織了更緊密的社會互助網絡。同時,此舉也會增加消費者對企業的好感度,可以說是雙贏”。
對于公益行為被誤解的現象,張蔚建議從事前激勵與事后救濟兩個層面完善制度保障。一方面通過倡導性規范和激勵機制,明確公益參與的合法邊界,提升透明度;另一方面,當侵權行為發生時,應暢通平臺投訴、行政報案、民事起訴等多元維權渠道,確保受害者能夠有效主張權利。
“我們需要推動平臺治理和輿論生態凈化成為常態化工作,而不是依賴事件驅動式的補救。只有這樣,才能為所有心懷善意的個人和企業營造敢于行善、不怕誤解的健康社會環境。”張蔚表示。
距離事件發生已過去了一些時日,盡管鄧女士在視頻中坦言自己“被罵得腦子都蒙了”“真的很黑暗很難熬”,但她依然堅定地表示,以后會繼續帶著這些吊牌去爬山、滑雪,“幫助更多的寶寶回家”。
法律上的勝訴或事實上的澄清,往往難以彌合網絡暴力帶來的深層創傷。為此,專家提出——
建立網暴受害者社會聲譽恢復機制
建議由平臺牽頭,聯動權威媒體或機構進行事實澄清與正向傳播,并為受害者在就業、社交等方面提供修復性協助。
在當下的網絡環境中,一次無意的舉動、一個被誤解的細節,都可能讓普通人瞬間卷入山呼海嘯般的“輿論審判”,承受難以估量的精神傷害與社會關系撕裂。這股網絡戾氣從何而來?“正義幻覺”如何催生道德審判?又該如何為網暴受害者鋪設一條切實的修復之路?記者就此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博士、廣州商學院法律心理學研究院副教授張蔚。
“規范的道德批判,必須嚴格區分事實與評價、行為與人格、動機與后果,并以不侮辱、不誹謗為不可逾越的底線。”張蔚表示,但是,在快速變遷、高不確定性的社會環境中,網絡“道德審判”已成為部分人獲取道德確定性與群體歸屬感的“廉價方式”。
“它成本低、反饋即時,對個體極具吸引力。”張蔚強調,這種“審判”往往跳過證據與程序,極易從對行為的評價滑向對人格的羞辱,從輿論監督異化為語言暴力。
面對如此復雜的社會心理機制,治理網絡暴力不能止于個案處理,更需系統性的破局之道。近年來,類似“吊牌姐”網暴反轉事件時有發生,如“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粉色頭發女孩案”等,張蔚指出其存在清晰的共性:均由碎片化信息與標簽化敘事觸發公眾的“啟發式判斷”與“有罪推定”;在算法推薦機制下,情緒化內容呈病毒式擴散,迅速形成“多對一”的群體懲罰態勢;且造成的傷害具有極強的滯后性與不可逆性——“即便事實得以澄清,造成的創傷也難以完全修復”。
“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當事人雖獲得了勝訴,但她失去了工作,還不得不抑郁搬家;“粉色頭發女孩案”當事人被網暴后,與抑郁癥抗爭半年多,最終還是遺憾離世;“吊牌姐”事件中的鄧女士也坦言,被網暴的那段時間,自己“非常難熬”……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法律上的勝訴或事實上的澄清,往往難以彌合網絡暴力帶來的深層創傷——受害者不僅要承受精神上的持久傷害,還常常面臨社會關系斷裂與生存環境惡化的“社會性死亡”風險。如何為受害者鋪設一條切實的修復之路,已成為網暴治理中不容回避的緊迫課題。
針對受害者權益救濟,張蔚提出應建立社會聲譽恢復機制。“建議由平臺牽頭,聯動權威媒體或機構進行事實澄清與正向傳播,對關鍵傳播節點實施‘斷鏈’與‘去推薦’,并為受害者在就業、社交等方面提供修復性協助。同時,應完善跨平臺處理的綠色通道,降低維權門檻與二次傷害風險。”張蔚表示。
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張蔚指出,現行司法實踐已綜合考量侵權故意、手段惡劣程度、傳播范圍、實際損害后果等因素。但考慮到網絡暴力具有持續性、公開性與擴散性等特殊屬性,建議在裁量中更充分體現其對受害者精神健康的特殊傷害性以及對公共秩序的負面影響。此外,司法與平臺可探索將加害者道歉聲明置頂、刪除侵權內容等恢復性措施納入救濟體系。
“吊牌姐”事件發生后,有網友提議將網暴反轉典型案例納入公民教育。對此,張蔚認為,此舉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核心在于培養公眾的辯證思維與證據意識。可通過事實核查、同理心訓練、反刻板印象課程等形式,引導公眾在面對不完整信息時保持審慎。同時,應在高校與社區廣泛開展相關法治教育工作坊,明確言論自由的邊界與侵權后果。張蔚還建議,媒體與平臺可共建事實核查工具或專欄,提升公眾的媒介素養與自我保護能力,從源頭減少“想象式攻擊”,推動網絡圍觀走向理性。
“吊牌姐”事件的公益底色最終得以顯現,但這場無妄之災留下的思考不應止步。它再次警示我們,治理網絡暴力是一項系統工程,須法律、技術、平臺、社會、教育等多方面形成合力,在嚴厲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更須構建一個鼓勵善行、容錯友善的社會環境,讓每一次輿論風波都能成為校準公共理性、修復社會信任的契機。
●什么是網絡暴力信息?
網絡暴力信息,是指通過網絡以文本、圖像、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個人集中發布的,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威逼脅迫、侵犯隱私,以及影響身心健康的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內容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網絡暴力包括哪些形式?
謾罵、詛咒、誹謗、侮辱、歧視、刺激、恐嚇、虛構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編造不實信息,通過制作圖片、視頻等方式進行影射,“人肉搜索”,等等。
●網絡暴力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1194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1197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新修訂的網絡安全法第49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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