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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兄弟
12月7日,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創業,002797)公告,全資子公司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一創投行”)于2025 年12月5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一創投行涉嫌在鴻達興業 2019 年可轉債項目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資金投入及歸還情況;未按規定發表核查意見,導致出具的相關持續督導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履行督促及報告義務。保薦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創投行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江蘇證監局擬決定:對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 4,245,283.02 元,并處以 12,735,849.06 元罰款;對宋垚、范本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150 萬元罰款。券商及2保代合計被罰沒19981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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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一創投行”)于2025 年10 月31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 0102025023 號)。因一創投行在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可轉債項目中涉嫌持續督導業務未勤勉盡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5 年 10 月 29 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一創投行立案。
2025 年 12 月 5 日,一創投行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蘇證監罰字〔2025〕21 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創投行涉嫌鴻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達興業”)可轉債項目持續督導未勤勉盡責一案,已調查完畢,依法擬作出行政處罰。
一創投行涉嫌在鴻達興業 2019 年可轉債項目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資金投入及歸還情況;未按規定發表核查意見,導致出具的相關持續督導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履行督促及報告義務。
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認為,一創投行作為鴻達興業2019 年可轉債項目的保薦人,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涉嫌違反 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 年《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述違法情形。
保薦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創投行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結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證券法》適用的特別情形,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擬決定:
一、對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保薦業務收入 4,245,283.02 元,并處以 12,735,849.06 元罰款;
二、對宋垚、范本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150 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證監會令第119 號)相關規定,就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公司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公司已督促一創投行切實以案為鑒,一創投行誠懇接受處罰,并將深刻反思、整改到位,進一步強化執業質量管控,勤勉盡責、規范運作,全面提升投行執業質量,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一創投行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未導致公司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九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目前公司和一創投行的經營情況正常,本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處罰事項不會對公司及一創投行的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信息以公司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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