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女職工下班路上遇車禍,何以定為工傷?
專家指出,司法解釋已對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規則作出針對性調整
兩年前的12月14日傍晚,55歲的劉鳳英在下班路上突遭車禍,后被診斷為左脛腓骨下端開放性骨折,住院治療25天。經認定,該事故中肇事司機負全責。
事故發生當天,是劉鳳英入職公司的第12天。事后,她和家屬找到公司,要求認定工傷,公司明確予以拒絕。
11月25日,劉鳳英的代理律師陳培玉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該案已于10月13日經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案涉公司需承擔劉鳳英的工傷保險待遇責任,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共計11萬余元。
從意外發生到最終勝訴,劉鳳英經歷了哪些困境?是如何解決的?和她一樣的超齡勞動者,又該如何保障自身的工傷權益?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采訪。
超齡女工下班路上受傷被公司拒賠
2023年12月2日,55歲的劉鳳英入職安徽一家公司擔任普工。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公司并未為劉鳳英購買工傷保險。
“下班路上遭遇車禍后,劉鳳英找到公司協商工傷理賠事宜,對方卻稱其入職時已滿55歲,超過當時女性工人50歲的法定退休年齡,且雙方只是勞務關系,并非勞動關系,公司無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所有費用應由負全責的肇事方承擔。”陳培玉說。
事實上,在事故發生后的2024年1月24日,當地人社局已經對劉鳳英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鳳英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已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應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對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的核心爭議點較為集中,即簽訂勞務合同的超齡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在今年進行的二審庭審中,陳培玉指出,“依據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明確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不再簡單歸類為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而是形成一種特殊的新型‘超齡用工關系’。”
陳培玉進一步解釋道,新型超齡用工關系以“去差異化保障”為原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已領取養老保險或退休金,只要滿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在用人單位從事有支配性勞動”兩個條件,即統一納入保障范疇。
認定雙方存在“超齡用工關系”
“二審法院最終認定劉鳳英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案涉公司需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責任。”陳培玉表示,這一典型案例,對后續此類案件的審理也具有借鑒價值。
在人口老齡化的時代背景下,老年人再就業意愿不斷增強,不少像劉鳳英這樣的超齡勞動者,時常面臨工傷等引發的權益糾紛。
曾在陜西務工的朱師傅告訴記者,她于2024年在陜西一家家禽養殖場擔任養殖工,“進場干活時53歲,根本沒聽說過工傷保險。”
“后來手指就被兔子咬傷了,自己就簡單抹點藥、包一包,也沒停工,更沒什么賠償。”朱師傅表示,身邊五六十歲外出務工的朋友很多,大多數人沒聽說公司給買了工傷保險。
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素芬在接受《工人日報》采訪時表示,以往實踐中大多將工傷認定與勞動關系捆綁,“比如,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往往因被‘按勞務關系處理’而無法申請認定工傷,只能通過人身損害賠償維權。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一般需先確認勞動關系,再申請工傷認定。”
“目前,這一狀況已得到初步改善。”王素芬介紹,2024年12月,兩高一部《關于共同推進社會保障領域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的座談會紀要》出臺,明確將更多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范圍是《工傷保險條例》的重要立法目的,后來施行的《司法解釋(二)》更是對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規則作出突破性調整。
“《司法解釋(二)》的出臺徹底改變了超齡勞動者法律關系的定性邏輯,‘超齡用工關系’存在下列核心特征,即不要求雙方具備勞動關系的全部要件,但必須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關涉其基本生存與健康的核心勞動權益,用人單位承擔法定保障義務,從而打破了‘無勞動關系即無工傷保障’的傳統桎梏。”王素芬說。
王素芬進一步指出,超齡勞動者在認定工傷時需滿足兩個條件,即超齡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的是從屬性勞動、符合法定的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完善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劉鳳英一案中,案涉公司提出應由負全責的交通肇事方承擔費用。這也引發了一些探討,即侵權責任能否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
對此,安徽省律師協會理事、安徽宣廣律師事務所主任羅永勝分析認為,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是基于不同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法律責任,二者不發生競合或替代,可以并存。用人單位不應以超齡勞動者“已獲侵權賠償”為由拒絕履行工傷賠償義務。
當前,我國勞動領域法律觀念正持續變革和進步,對于超齡勞動者的權益保護體系日趨完善。7月31日,人社部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與《司法解釋(二)》形成有力呼應,標志著對于超齡勞動者生存與健康等基本權益的保障愈發規范與完善。”王素芬說。
在羅永勝看來,上述規定明確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未來若能正式施行,對于超齡勞動者來說,最直接的影響就是讓他們能夠‘傷有所保’、安心工作。對于用人單位而言,積極參保將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
羅永勝建議,用人單位應當優化用工管理,從源頭上減少事故發生。“此外,相關部門應設計合理的工傷保險繳費與工傷待遇結構,以平衡超齡勞動者工傷權益以及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
王素芬提醒超齡勞動者,在入職前應明確工傷保障方案,入職后全面留存用工與工作證據,以便依法主張權利。“同時,用人單位需依法履行工傷保障義務,規范超齡用工管理流程,妥善處理工傷糾紛與政策銜接問題,摒棄‘勞動者超齡則用人單位無工傷責任’的錯誤認知。”
(文中劉鳳英為化名)
本報記者 陳丹丹《工人日報》(2025年12月08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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