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走最短路線出車禍不算工傷?
法院:選擇路線合理,支持工傷認定
武漢晚報訊(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崔琳珠)騎車上班走哪條路,會影響工傷認定嗎?12月4日,記者從武漢市蔡甸區法院獲悉,在一起工傷認定糾紛中,有公司以員工上班路線不合理為由拒絕認定工傷,但法院最終依法駁回了公司的訴求,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0后”李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他每天從家里出發,騎電動車半個小時就能到公司。
去年8月的一天,早上8時50分,眼看還有1公里就要到公司,結果他被一輛私家車撞倒在地,身體多處受傷。經交警認定,李先生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后,李先生向人社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人社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先生受傷屬于工傷。但公司卻不買賬,認為事故發生地點并不在李先生上班的“合理路線”范圍內,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工傷認定。
庭審中,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說:“上班的路線有很多,李先生走的不是最近的一條路,這條路線不合理。”李先生聽到這話,一肚子委屈:“我每天都是走這條路上班,從未變更過路線。這條路雖然不是最近的,但是人少車少,騎電動車最順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事發地點雖非李先生上班的唯一路線,但根據地圖導航,該路段屬于從居住地到工作單位的常規通行路線之一。事故發生時間為早晨8時50分,距離公司約1公里,屬于正常的通勤時間段,行進方向也與上班目的相符,路線選擇具備合理性。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人社部門對李先生的工傷認定決定。
昨日,記者聯系上承辦法官。他介紹,上下班“合理路線”并不要求必須是唯一或最短路徑,只要職工選擇的路線具備通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事故發生在合理時間和范圍內,其合法權益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條鏈接】
哪些情況應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