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龐正
通訊員 任浩博
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后,肇事方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20年后,受害人能否再次索賠呢?近日,天門法院審結了一起發生在20年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04年1月,某企業的司機李某駕駛公司的公車在路上行駛時,因車速過快不慎將路邊行走的王某撞倒。事故導致王某骨髓損傷、胸口以下無任何知覺,構成一級傷殘。因傷情嚴重,王某先后輾轉全國各地求醫。經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負全責。2004年9月,王某向法院起訴,后經調解,王某與該企業達成調解協議,該企業賠償王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2萬元。
一晃20年過去,年近七旬的王某仍因生活完全無法自理不得不繼續雇請護工,經濟壓力日益顯現。2025年,王某再次訴至天門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企業賠償其繼續護理費等97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企業辯稱,該交通事故早在2005年就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且企業已經依據調解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王某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應當駁回王某的起訴。
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查閱了20年前的卷宗及當時的法律規定,對著早已發黃的200多頁卷宗尋找蛛絲馬跡。最終查明,調解書上并未明確本次事故一次性了結,今后不得向對方主張權利。該案中王某第一次起訴時是2004年9月21日,當時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依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同時該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該規定明確了賠償期限屆滿后賠償權利人的繼續請求權,這也體現了侵權責任法中一貫堅持的“損害填平”原則。
法官認為,該案中王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護工24小時不間斷護理才能維持生存,支持王某請求繼續賠償的訴請既符合法律規定,更符合“損害填平”的原則,并不構成重復起訴。
天門法院結合王某的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依法判決某企業繼續賠償王某7年的護理費35萬余元。案件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且該企業表示將盡快履行賠償義務。近日,法官收到王某親屬送來的一面致謝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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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在身體健康遭受侵害向法院起訴獲得賠償后,如果20年后被侵權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繼續護理的,可以繼續主張護理費,需要繼續配置假肢等輔助器具的,可以繼續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如果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可以繼續主張殘疾賠償金。被侵權人主張權利后,法院可依據其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酌情支持五至十年的相關費用。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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