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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留公證遺囑將房產全給兒子,兩女兒還能分到錢嗎?北京遺產律師解析“多盡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規則
案情介紹
趙振國與妻子孫玉蘭育有三名子女:長女趙文婷、次女趙文靜、兒子趙明輝。
2000年,趙振國作為甲研究院職工,以成本價購買單位公房——一號房屋(建筑面積約70㎡),2003年取得產權證,登記在趙振國名下。該房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甲研究院另分配一套無產權證的二號房屋(13㎡平房)供趙家使用。
孫玉蘭于2018年5月去世,未留遺囑;趙振國于2022年3月去世。
2018年11月,趙振國在北京市燕京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
“一號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以及我可繼承妻子孫玉蘭的遺產份額,全部由兒子趙明輝個人繼承。”
趙文婷、趙文靜遂起訴,請求:
1. 確認三人按份共有一號房屋(兩女兒各1/8,兒子3/4);
2. 分割二號房屋使用權;
3. 要求趙明輝支付自2022年3月起的房屋使用費(按9000元/月計算)。
趙明輝辯稱:
自己與父母共同生活30余年,承擔全部照護責任;
妻子亦長期照顧患病老人;
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二號房屋非遺產,不應分割;
使用費無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 一號房屋歸趙明輝單獨所有;
? 趙明輝向趙文婷、趙文靜各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50萬元;
? 駁回關于二號房屋使用權及房屋使用費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經評估,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為462.9萬余元。法院認定趙明輝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在法定繼承基礎上酌情多分。
法院說理
1. 一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再繼承
趙振國與孫玉蘭各占1/2份額;
孫玉蘭去世后,其1/2份額由配偶+三子女四人法定繼承,原則上每人1/8;
趙振國通過公證遺囑,將其自身1/2 + 繼承自孫玉蘭的1/8 = 5/8份額,全部遺贈趙明輝。
2. 但趙明輝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突破“均等繼承”原則
父母晚年患癌癥、骨折、腦梗等重病,長期臥床;
趙明輝夫婦與父母同住30余年,承擔陪診、護理、喪葬等全部事務;
趙振國生前回憶錄詳述照料細節,法院予以采信;
→ 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對盡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3. 最終份額調整:趙明輝實際獲得全部產權
若嚴格按遺囑+法定繼承,趙明輝應得5/8 +(因多分而增加的份額);
法院綜合考量后,判令房屋整體歸趙明輝,并向兩女兒各補償50萬元(合計100萬,約占總值21.6%),體現“多盡義務多得份額”的公平原則。
4. 二號房屋非遺產,不參與繼承分割
該房為單位分配的無產權公房,僅具使用權;
不屬于《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可繼承。
5. 房屋使用費主張不予支持
繼承糾紛未決前,房屋權屬處于不確定狀態;
趙明輝作為共有人之一占有使用,不構成無權占有,無需支付使用費。
律師提示
? 公證遺囑并非“絕對有效”——它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
趙振國雖想把整套房給兒子,但孫玉蘭的1/2份額屬于遺產,他無權直接指定歸屬。子女仍有權主張法定繼承。
? “多盡贍養義務”是爭取多分遺產的核心突破口
法院重點審查:
是否長期共同居住;
是否承擔醫療陪護、生活照料、喪葬事務;
是否有病歷、票據、證人、日記等佐證。
→ 本案中,回憶錄+病歷+居住證明形成完整證據鏈,是勝訴關鍵。
? 無產權公房(如單位平房、自建房)不能繼承
此類房屋僅有使用權,通常由單位或集體收回,或由實際居住人繼續使用,不屬于遺產范圍。
? 繼承糾紛未決期間,一方居住不產生使用費
只要未被法院確認為“無權占有”,其他繼承人主張租金或使用費,基本不會被支持。
? 如何最大化保障權益?
若您是多盡義務方:立即收集照料記錄、醫療支出憑證、鄰居證言;
若您是未同住子女:勿輕信“房子全歸某人”,先查房產是否夫妻共有;
盡早啟動繼承確權程序,避免長期占用導致被動。
北京遺產律師特別提醒:
公證遺囑雖強,但擋不住法定繼承人的份額主張;
而“多分”不是口號,必須用扎實證據說話。
面對家庭房產糾紛,專業評估+證據固化+策略訴訟,才是拿回應得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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